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586号建议的答复函
陈康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陕西省地方特色糕点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建议》(第58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陕西省地方特色糕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
食品安全标准是底线标准,其宗旨在于保证食品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避免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对于糕点类食品,已有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予以规范,此标准为强制性标准,适用于糕点和面包产品。同时,国家层面已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等多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糕点类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微生物等的使用和限量作出了详尽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公告等矛盾、冲突。
当前,我省地方特色糕点种类较多,虽然在原料选用、传统工艺要求、食品安全风险点(如油脂氧化、水分活度控制、微生物污染、添加剂使用等)方面各有差异,但在食品安全标准分类中,均属于糕点类产品,该类产品已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相关食品安全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而且“陕西省地方特色糕点”概念较为宽泛,不符合地方标准立项条件与制定程序。因此,尚不具备制定出台统一的“陕西省地方特色糕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条件。
二、关于衔接食品委托生产监管管理规范的建议
您建议中提到的《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3号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委托双方资质、委托生产合同、生产过程管理、标签标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对委托生产中涉及的食品安全执行标准问题已有完整的制度安排,我委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关标准的衔接和宣贯工作。
三、关于建立标准动态更新与专项规范机制的建议
我委将结合您的建议,围绕地方特色食品管理需求,科学设定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性指标,促进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依据法定职责,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适时对现有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产业发展需要,依法推进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
四、关于构建协同互补标准体系的建议
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作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能够更好地体现地方特色和先进工艺,弥补国家标准体系的不足。我委将继续积极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依法开展相关标准研制工作,形成“国家标准保底线、地方标准补空白、团标企标促提升”的良性标准生态。
感谢您对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持续关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2026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