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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布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第三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7-22 09:06 来源:中山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现将第三期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近期,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现将第三期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中山市大涌镇

  某面馆超范围经营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1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根据前期网络监测线索对中山市大涌镇旧圩某面馆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范围是“热食类食品制售”,店内及外卖平台上有经营五香猪头肉、凉拌面筋等冷食类食品,存在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处置结果】
 
  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07元。
 
  案例二

  中山市东区街道

  某辣餐饮店从业人员

  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基本案情】
 
  市市场监管局东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10日对中山市东区某辣餐饮店检查发现,在该店的经营场所有4名员工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现场均未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及相关健康检查记录。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处置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被检查后及时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给予该餐饮店警告处罚。
 
  案例点评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并按照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活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安排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避免发生食源性传染病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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