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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餐饮环节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7-22 09:11 来源:秦皇岛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持续规范全市餐饮经营秩序,压紧压实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第一责任,近期,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戴河新区、抚宁区、经开区、卢龙县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网络餐饮经营主体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多起拒不整改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超范围加工冷荤食品等典型违法行为。现将系列案件查处情况、法律适用及执法评析汇总公示,以案释法、以案明责,筑牢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防线。
  为持续规范全市餐饮经营秩序,压紧压实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第一责任,近期,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戴河新区、抚宁区、经开区、卢龙县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网络餐饮经营主体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多起拒不整改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超范围加工冷荤食品等典型违法行为。现将系列案件查处情况、法律适用及执法评析汇总公示,以案释法、以案明责,筑牢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防线。
 
  一、北戴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家网络餐饮经营单位进行线下门店实地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店内一名店员正在制作披萨,其现场无法提供健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秦北市监责改〔2026〕5号),要求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内同一名店员正在制作饮品,其现场仍无法提供健康证明,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无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按法定情节给予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元。
 
  案情评析:本案属网络小餐饮整改后拒不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典型案件。当事人初次检查被责令整改,复查仍安排无健康证员工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食源性疾病传播风险。本案执法流程规范,无从轻、减轻情节,依法作出300元罚款,过罚相当,警示外卖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员工持证上岗要求。

  二、北戴河新区某餐饮店没有健康证明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责改拒不改正案
 
  案情介绍:北戴河新区某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店内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仍在岗从事餐食制作等食品经营活动,经责改后拒不改正。
 
  法律依据及处罚: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决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元。
 
  案情评析:本案中,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但未办理健康证,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可能携带传染病风险,易引发食源性疾病传播,威胁消费者健康。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所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不法商家,切实保障了民众的食品安全。
 
  三、抚宁区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6日上午,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经营者于3月23日前改正。2026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仍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进货查验、索证建账是食品经营者法定义务,该商户心存侥幸,经责令整改仍未规范台账,最终被依法处罚。此案警示广大经营户:整改绝非形式,源头管控缺位既易流入不合格食品,损害群众饮食安全,发生问题时商户也无法免责。该案彰显闭环监管、从严执法导向,以案释法破除侥幸心理,督促各类食品经营主体压实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台账,实现食品来源可查、责任可究,持续规范食品经营秩序,守护群众食品安全。
 
  四、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查处某餐饮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餐饮店,本案来源于日常监督检查。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山南路综合市场外经营场所检查发现:该店登记核准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自5月3日起,当事人在无冷荤食品制售资质、未设置冷荤专用加工专间的情况下,擅自制作“爆火捞汁大虾”“爆火捞汁花蛤肉”冷荤食品,通过线下堂食及美团外卖双线销售;现场未查获涉案成品及原料。经查,当事人2025年9月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业人员均持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票证齐全。
 
  该店冷热食品加工工具混用,实行现制现售,涉案食材已全部消耗。因未建立销售台账,线下销量无法核实;美团后台数据显示共售出2单,销售额66元。当事人确认违法所得66元,本案货值金额66元。
 
  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主要证据:当事人主体及从业人员资质、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销售数据、进货票据、整改闭环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一)违法定性及法律条款。当事人超核准范围制售冷荤食品,未落实冷荤食品加工管控要求,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违法行为。(二)裁量依据、处罚流程及处置决定。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消除隐患;涉案金额低、无食品安全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轻微。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场无涉案物品,依法不予没收。5月25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秦市监罚告〔2026〕48号),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听证申请。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作出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6元;2.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1066元。
 
  案情评析:本案是小餐饮超范围食品安全监管典型案例,示范价值突出。一是紧盯行业风险短板。针对农贸市场周边小微餐饮高频超范围制售冷荤食品乱象开展靶向监管,压实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行为。二是落实服务型柔性执法。结合首违轻微、主动整改情节从轻裁量,坚持宽严相济,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的同时减少对小微商户经营干扰,体现监管温度。三是规范基层执法标准。该案证据闭环、裁量合规,明确外卖门店同等适用小餐饮监管规则,为基层同类轻微餐饮违法案件办理提供标准化参考范本。
 
  五、卢龙县某烤鸭店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拒不整改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日,卢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对辖区某烤鸭店开展现场检查,核查发现该店在岗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擅自从事餐饮加工、食品经营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作业活动。针对该违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讲明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及整改要求,责令其限期完成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持证上岗。
 
  2026年4月22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该烤鸭店开展整改“回头看”复查检查,查实当事人逾期未落实整改要求,店内从业人员仍持续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属于典型的屡查屡犯、拒不整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一)违法依据:当事人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餐饮经营,且经责令整改到期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二)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相关规定,小餐饮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三)处罚结果:综合当事人违法事实、逾期未整改情节及食品安全危害隐患,依法对卢龙县鸭当家烤鸭店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是网络餐饮及线下小餐饮整治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到位、拒不落实整改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强代表性和警示意义。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是食品安全底线要求,是防范食源性疾病、保障群众饮食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当事人在监管部门明确告知违规问题、下达整改文书后,仍漠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逾期拒不整改,放任食品安全风险长期存在,属于典型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守法意识淡薄问题。
 
  此类问题也是当前网络餐饮、小微餐饮整治的重点攻坚短板,部分经营商户重经营、轻安全,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常态化自查自纠重视不足,极易滋生食品安全隐患。本次依法查处,既严格落实了小餐饮监管执法标准,也有力震慑了辖区小微餐饮行业屡查屡犯、消极整改的违规风气。
 
  信息来源:市局餐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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