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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在网上真实公示菜品名称法律法规的适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7-24 14:56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在网上真实公示菜品名称法律法规的适用。
  办件内容:
 
  尊敬的省局领导好,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在网上真实公示菜品名称,未公示菜品主要原料。例:龙虾味球公示成龙虾球,风味牛肉丸公示成牛肉丸,该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是否适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确保展示的信息真实、准确。 是否适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违反第十九条的未查询到法律责任,无责改及处罚依据。 新规实施前使用的已废止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十一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答复内容
 
  网友:
 
  你好,针对您咨询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在网上真实公示菜品名称、未公示菜品主要原料,例:龙虾味球公示成龙虾球、风味牛肉丸公示成牛肉丸的行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条款中未涉及菜品名称公示情况。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上公示的菜品名称等应与实际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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