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湖北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食品添加剂合规使用治理工作,全链条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做好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强化滥用食品添加剂警示教育,引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严格使用食品添加剂,现公布食品添加剂合规使用治理工作警示案例(第一批)。
一、阳新县市场监管局某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基本案情
阳新县市场监管局在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某超市在微信群中购进的印子粑(米粉制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抽检结果显示该食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在送达不合格报告开展现场检查时,查阅进货票据,发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票证,未落实索证索票要求,当场责令下架该产品。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阳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国家标准明确禁止在鲜湿米粉制品中使用山梨酸及钾盐,本案中的超市通过微信群随意订购食品,既无票据也无资质证明,更无法保证问题食品的追溯源头。进货查验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商家自我保护的第一道防线。
二、汉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生产企业采购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基本案情
汉川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显示某企业生产的花语酥(樱花味)胭脂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汉川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使用的原料樱花汁粉监督抽检,检出含有食品添加剂胭脂红,但原料的配料表未标注该食品添加剂,且根据该樱花汁粉执行标准要求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胭脂红,该原料存在标签虚假标注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当事人因采购、使用不合格樱花汁粉导致生产的花语酥不合格。
处理结果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樱花汁粉的食品原料及生产经营检验项目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语酥(樱花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汉川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收不合格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本案中的企业原料查验缺位,购入违规添加胭脂红的原料致使成品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须压实进货查验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标准,全面核查原料食品添加剂组分,拒收标签与实测成分不符原料;存疑原料务必送检后方可使用。投产前核准生产产品类型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使用限量,规范建立使用台账,严禁完全依托上游供应商把控合规底线。
三、沙市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卤菜店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基本案情
沙市区辖区食品经营主体某卤菜店生产经营的卤猪嘴、卤猪耳、卤蹄髈等8种卤味产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显示其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已触犯刑法,沙市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警示意义
食品安全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即便是传统的卤味熟食,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商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违规添加,一旦越过法律红线,面临的不仅是行政处罚,更是刑事责任的追究。
文章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