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工作以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百里杜鹃分局重拳出击,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违法典型案件,现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百里杜鹃某小餐饮店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21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百里杜鹃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集中整治线下排查工作中,发现某小餐饮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为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后持证上岗。2026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活动的1名从业人员未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毕节市市场监管局百里杜鹃分局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当事人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原因在于网络餐饮门店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执行不严不实。本案警示广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确保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获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案例二:百里杜鹃某餐馆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26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百里杜鹃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集中整治线下排查工作中,发现某餐馆加工间内食材超过保质期未及时清理,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在当事人加工间内发现食材超过保质期未及时清理。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毕节市市场监管局百里杜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原因在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材贮存管理意识不高、能力不足。本案警示广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防止因管理不当导致使用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