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5-2122172
 
 
当前位置: 食安城市 » 创城资讯» 正文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2026年“守护消费”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9-07 14:08 来源:贵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近年来,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产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价格违法、食品安全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选取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近年来,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产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价格违法、食品安全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选取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二: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阳观山湖益鸿陆条鱼水产经营部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6年7月28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在“长江禁捕”专项检查中,对当事人贵阳观山湖益鸿陆条鱼水产经营的水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无法提供经营水产品的购进凭证及供货商资质等进货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三:毕节市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赫章玉群羊肉粉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6年6月8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赫章玉群羊肉粉馆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标语,且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未对就餐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周章心销售长江流域禁捕期间渔获物案
 
  2026年3月3日,剑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剑河县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线索显示:2025年1月8日6时许,当事人周章心在剑河县柳川镇至乃寿村公路路段,向罗康文等非法捕捞人员收购野生鱼虾,被剑河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剑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罗康文等人现场逃逸,执法人员当场扣押野生鱼虾140余斤。
 
  经查实,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期间,当事人多次收购罗康文在长江流域禁捕期内捕捞的野生渔获物。经核查双方微信交易记录,查实当事人共计13次收购禁捕渔获物,微信交易涉案金额9091元。此外,当事人与罗康文等人还存在现金交易行为,该部分现金交易金额因无留存凭证,现已无法查实。其中,2025年1月8日现场查获野生河虾71.6kg,当事人收购单价28元/kg,对应货值金额2004.8元。综上,当事人收购长江流域禁捕期渔获物累计总货值11095.8元。
 
  另查明,当事人将收购的禁捕渔获物流入市场对外销售。因当事人未依法建立进销货销售台账,且涉案渔获物销售品类不固定、消费者支付方式不一、涉案周期较长,现有证据无法精准核算其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收购并销售长江流域禁捕期间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属于销售长江流域禁捕期渔获物的违法行为。剑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 | 执法稽查处
 
[ 食安城市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食品论坛相关讨论
 
 
推荐图文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