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5-2122172
 
 
当前位置: 食安城市 » 创城资讯» 正文

【网络餐饮“汇”治理】上海市徐汇区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二十一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9-20 11:29 来源:徐汇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推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地落实,提升网络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区市场局以“零容忍”态度严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打虚假宣传、信息公示不真实、经营环境不达标、人员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第二十一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希望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以案示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为推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地落实,提升网络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区市场局以“零容忍”态度严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打虚假宣传、信息公示不真实、经营环境不达标、人员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第二十一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希望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以案示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一

  上海思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漕宝路分公司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区市场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其通过美团平台在“九龙冰室(徐汇日月光店)”购买的“微微辣龙利鱼”实际为巴沙鱼。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位于漕宝路33号一层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外卖平台对外销售“微微辣龙利鱼鱼柳”的主要原料为冷冻巴沙鱼片,并非“龙利鱼”。至案发,当事人在外卖平台销售该菜品违法所得200余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餐饮单位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无论是线下纸质菜单、店内海报,还是外卖平台页面、外卖凭条等文字载体,所涉宣传内容均应真实、客观、准确。经营者不得忽视宣传真实性义务,借信息差之便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警示经营者:宣传用语须有事实依据,菜品描述、食材来源、分量规格、价格优惠等信息不得虚假或引人误解。诚信宣传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经营之本。
 
  案例二

  上海粤大叔餐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区市场局在对天钥桥路323号吉刻联盟无堂食外卖聚集区开展整治时发现,位于4楼的档口“华兴茶餐厅”未查见食品原料进货台账记录。经进一步查实,当事人填写的食品原料进货台账内容不完整,未填写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凭证编号、供货商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整改,已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完整记录进货台账。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中,当事人进货台账记录不完整,无法实现食品溯源,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进货查验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台账记录则是这一关口的关键凭证。查处此类案件,目的在于倒逼餐饮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构建“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食品安全链条,切实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三

  上海欢享食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食品原料储存不符合要求案
 
  案情介绍
 
  2026年8月,区市场局在对古美路1582号12幢欢享食光无堂食外卖聚集区“回头看”检查中发现,地下1层档口“陈锦记港式餐厅”的食品原料仓储区域存放有纸箱、垃圾桶等非食品物品,与大米、面粉等食品原料混放,未落实分区、分类存放要求,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餐饮经营者的仓储管理是食品安全管控的第一道关口,食品原料与非食品杂物混放,极易造成异物污染、虫害滋生,埋下食品安全隐患。部分餐饮经营主体重后厨烹饪、轻仓储管理,忽视原料分区存放要求。本案警示各类餐饮单位,要严格落实食品贮存主体责任,食品原料应当设立独立存放区域,与非食品物品分隔存放,做好仓储分区管理,定期开展库房自查,消除贮存环节食品安全风险,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普法栏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食安城市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食品论坛相关讨论
 
 
推荐图文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