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阳坤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的东北酸菜经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沈阳坤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的东北酸菜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湖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6SSC03689)。当事人对抽样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根据调查当事人称检测结果不合格是因为厂家生产问题,并承诺立即下架并召回,整改过后自行进行复检。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湖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沈阳坤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经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经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于2026年6月30日提供了生产厂家送检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TC05W066062486)检验结论为:该送检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2714-2015、GB 2760-2024、GB 2762-2022。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鉴于其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当事人能够完整提供供货商资质文件、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索证索票齐全,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及《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不予立案。
三、沈阳坤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收到生产厂家送检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经营单位作出承诺加强对产品的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