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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制造”合规新动态:2026年第384号原产地新政将对食品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10-16 08:19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食品标法圈  原文:
核心提示:越南近日发布法令384/2026/NĐ-CP《关于确定国内生产和流通商品越南原产地的规定》。这是一部专门针对在越南国内生产并在国内市场流通商品的原产地法规体系,明确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政的出台旨在建立起清晰统一的越南国内流通商品原产地认定框架。对于在越南投资建厂、生产产品并直接在本地内销的外国食品制造企业而言,未来依靠地理位置或简单工序模糊标注原产地的做法将面临严苛的合规审视。
   食品伙伴网讯 越南近日发布法令384/2026/NĐ-CP《关于确定国内生产和流通商品越南原产地的规定》。这是一部专门针对在越南国内生产并在国内市场流通商品的原产地法规体系,明确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政的出台旨在建立起清晰统一的越南国内流通商品原产地认定框架。对于在越南投资建厂、生产产品并直接在本地内销的外国食品制造企业而言,未来依靠地理位置或简单工序模糊标注原产地的做法将面临严苛的合规审视。
 
  一、核心背景:多国原料混装与“越南包装”管理挑战
 
  该法令的推出与越南近年来密集收紧的商品标签及原产地合规政策深度关联。根据先前越南工贸部向政府提交的第4153/TTr-BCT号提案及随附的《法律影响评估报告》,官方明确指出了在越南国内市场建立统一法理框架的紧迫性。工贸部在公文中直言,长期以来,越南关于货物原产地的标准主要侧重于进出口领域以及履行各项自由贸易协定(FTA)的要求,而对于在国内生产、加工并流通的商品,长久以来缺乏一套明确统一、用于判定具有“越南原产”的法理依据和技术标准。这种机制上的空白导致了部分企业利用法律漏洞进行不当操作,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
 
  与此同时,在新标签法(法令37/2026/NĐ-CP)发布前夕随附的《产品质量法》相关法令执行情况报告及评估报告中,更是直击了多国原料混装商品的标签标识痛点。报告以味精为典型乱象指出:部分企业大量从中国、马来西亚、印尼等地进口原材料,在本地仅进行简单的物理混合与包装,却利用旧条款漏洞抗辩其不属于纯粹的分拆或倒罐分装(Sang chiết),仅在包装上印上“越南包装”以隐去真实产地。评估报告指出这种掩盖产地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透明知情权,也对进行了系统性投资并对财政预算做出贡献的本土合规制造企业造成了严重的不公平竞争。鉴于此现象可能发生在许多其他商品类别中,官方旨在通过第384/2026/NĐ-CP号法令的落地,确保国内市场信息透明与竞争公平。

  二、货物获得越南原产地的法定情形与测算标准
 
  根据法令条款要求,在越南国内生产和流通的货物,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时被认定为具有越南原产地:
 
  1. 货物具有纯粹越南原产地
 
  法令第5条明确明确列出了10类属于纯粹越南原产地的具体情形,在食品与农业领域主要包括:
 
  (1)在越南种植和收获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2)在越南出生或饲养的动物,以及从此类动物中获得的制品;
 
  (3)在越南通过狩猎、诱捕、捕捞、养殖、采集或捕获获得的制品。
 
  2.货物具有非纯粹越南原产地
 
  若货物原材料包含了源真境外的非原产成分,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税则号列改变(Chuyển đổi mã số hàng hóa);
 
  (2)本地价值含量(Hàm lượng VVC)最低达到30%。

  3.VVC含量计算
 
  企业可选择直接计算法或间接计算法来测算VVC含量,并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统一适用。其具体测算公式分为以下两种:
 
  a) 直接公式(Công thức trực tiếp):
 
  b) 间接公式(Công thức gián tiếp):
 
  在具体价值构成上也为食品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计入空间:包装材料和容纳货物的包装物的价值是货物构成的组成部分,并被计入VVC含量中。这意味着外资企业如果在越南本土采购或生产包装材料,该部分包装资产的价值将直接转化为企业达成上述30%合规门槛的助力。
 
  三、排除原产地认定的“简单加工工序”所指
 
  法令384/2026/NĐ-CP第7条将简单的加工工序定义为:不使用特殊技能、机械、生产线或专用设备的工序。同时列出了无论是单独进行还是组合进行均属于简单加工的情形,这些情形在确定产品原产地时将不予考虑。与食品行业直接相关的包括:
 
  (1)仓储与保鲜维护:运输或储存中的通风、干燥、冷藏、防腐(浸盐/硫熏)及剔除变质部分。
 
  (2)简单包装:拆拼货批、更换包装,或简单的装瓶、装袋、装盒。
 
  (3)贴标印字:在产品或包装上贴/印商标、Logo或区别标记。
 
  (4)简单分拣:在不改变本质前提下,进行筛选、分类、分级或简单混合。
 
  (5)食品初级加工:谷物稻米的碾磨/去壳/抛光/漂白;糖的着色/制块;果壳的简单割剥或去核。
 
  (6)常规检测:简单的检查或测试。
 
  (7)屠宰行为:宰杀动物。
 
  上述列举的简单加工工序与越南现行法令31/2018/NĐ-CP《详述外贸管理法关于货物原产地的规定》第九条的内容基本吻合。
 
  四、过渡期条款与企业的法定义务
 
  本为了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法令针对新旧包装及标签的更替做出了务实安排:
 
  1.老产品流通延续:在法令384/2026/NĐ-CP正式生效(2027年1月1日)之前,根据产品生产时执行的法律规定在标签上正确标识越南原产地的货物,允许继续使用该标签并进行流通销售,直至该货物消耗或超过其保质期(Hết hạn sử dụng)为止。这为外资企业消化现存库存包材提供了保障。
 
  2.举证与档案留存责任:新政强调,在标签或相关商品文件上体现越南原产地的企业,必须对所公布信息的准确性与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必须实施对证明商品原产地的相关案卷和单据的留存管理(包括进项发票、原辅材料清单、生产工艺描述及其他相关资料),以随时配合主管机关的清查与审计。有关电子数据或纸质文书的留存期限,需严格执行会计法及档案法的相关法律规范。
 
  五、小结
 
  法令384/2026/NĐ-CP的落地,意味着“越南本地包装”等模糊标识时代在内销市场的终结。外资食品企业应立即根据新政逻辑自查产品配方,通过VVC直接或间接公式动态核算本土增值份额,并严格对照法令31/2018/NĐ-CP第九条审视工厂生产工艺,确保生产工艺超越“简单加工”红线。同时,法规团队需着手建立完整的进项原产地溯源案卷,以确保在2027年1月1日新政正式执行后,在越南国内流通的产品能够持续满足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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