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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鲜餐饮老板 关于落实“九个一律”经营合规的提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10-20 09:10 来源:珠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规范珠海市海鲜餐饮经营秩序,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诚信的食品消费环境,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海鲜餐饮监管“九个一律”监管措施,现对全市海鲜餐厅郑重提醒,请各经营者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严格落实经营主体责任。
各海鲜餐饮经营单位:
 
  为规范珠海市海鲜餐饮经营秩序,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诚信的食品消费环境,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海鲜餐饮监管“九个一律”监管措施,现对全市海鲜餐厅郑重提醒,请各经营者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严格落实经营主体责任。
 
  一、未取得“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擅自从事鱼生、刺身、生腌等经营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查处。
 
  二、采购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时未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使用未经洗净消毒或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定期开展设施设备清洗维护、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一经查实,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查处。
 
  三、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标、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混有异物以及掺杂掺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一经查实,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查处。
 
  四、制售食品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经营国家明令禁止有毒有害食品的,一经查实,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存在两套菜单、看人定价等“阴阳菜单”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查处。
 
  六、存在虚假折扣、虚构原价等价格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查处。
 
  七、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一经查实,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查处。
 
  八、使用作弊电子秤,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造成商品缺斤短两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一经查实,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查处。
 
  九、以鲜活海鲜招揽吸引消费者,在加工环节调包、以次充好的,一经查实,一律依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查处。
 
  请各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珠海消费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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