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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七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10-20 09:11 来源:山东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26年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26年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市历城区四宇水产店对商品的性能、质量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案
 
  2026年7月,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南市历城区四宇水产店经营商品的性能、质量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2月,根据群众举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四宇水产店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开设商家店铺“鲜邻到家”,并雇用直播销售当事人的进口牛排,为了提高涉案牛排的销量,直播间采用了“是新鲜现杀的”“凌晨三四点钟我们开始杀牛,杀好之后呢八九点的时候保证一个新鲜的程度下用冷链给你发的”等口播内容,将涉案牛排在直播间虚假宣传为新鲜现杀牛排,并将商品参数界面的原产地和产地标注为“中国大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莒县市场监管局查办莒县尉彦涛生猪肉店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2026年7月,莒县市场监管局对莒县尉彦涛生猪肉店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3月,莒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凌晨行动”检查猪肉市场时,发现莒县尉彦涛生猪肉店销售的猪肉无检验检疫印章,也不能提供该批次猪肉的《动物检疫证明(产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调查,上述猪肉系莒县尉彦涛生猪肉店从莒县寨里河镇马某某处采购。马某某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从事生猪屠宰活动,2026年3月,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线索通报莒县农业农村局。莒县尉彦涛生猪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微山县味满堂熟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8月,微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微山县味满堂熟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6月,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微山县味满堂熟食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操作间存放含亚硝酸钠成分的“复配护色剂”。经查,微山县味满堂熟食店采购、使用该“复配护色剂”并用于制作猪头肉。微山县味满堂熟食店作为一家餐饮服务单位,未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不应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查处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雨泽老豆腐小吃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火烧案
 
  2026年6月,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对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雨泽老豆腐小吃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火烧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3月,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接到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案件移送通知书,反映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雨泽老豆腐小吃店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火烧。经查,当事人以驴肉、马肉为原料制作成“驴肉火烧”对外销售。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驴肉火烧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三百坊农产品供应链(山东)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案
 
  2026年6月,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对三百坊农产品供应链(山东)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运营“三百坊庭院酒店、三百坊枣庄辣子鸡省级非遗工坊”店铺,仅公示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市泰山区浩永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案
 
  2026年6月,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安市泰山区浩永餐饮店未经许可、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在某外卖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假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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