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自助餐店、掺假掺杂食品
案情介绍:2025年4月,阿旗市场监管局在肉类市场专项抽检中发现辖区内某自助餐饮店经营的牛肉粒(熟肉制品)经检测含有鸭源性成分。经查,该店共购进上述批次牛肉粒75Kg,销售71.3Kg,剩余2.5Kg。执法人员对剩余的2.5Kg牛肉粒进行了扣押,当事人对检验检测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含有鸭源性成分牛肉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阿旗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同批次牛肉粒1袋、没收违法所得2247.5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巴林左旗某面食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关键词:小作坊、食品添加剂
案情介绍:2025年4月1日,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食品添加剂“两超一非”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面食店制作的发酵面制品违规使用甜蜜素。经查,该店共购进甜蜜素1袋,净含量:1Kg,已使用0.62Kg,剩余0.38Kg,执法人员对剩余的0.38Kg食品添加剂进行了扣押。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发酵面制品(如馒头)不允许使用甜蜜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左旗市场监管局没收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0.38kg,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林西县某奶茶店安排无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关键词:奶茶店、无健康证
案情介绍:2025年3月16日,林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林西县某奶茶店时,发现从业人员秦某、李某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要求于2025年3月21日前改正。2025年4月29日再次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新入职人员赵某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店负责人对“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无异议。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其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情况,构成“拒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林西县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1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赤峰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包装饮用水案
关键词:包装饮用水、标签
案情介绍:2025年3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产品标签存在同一包装标示两种不同净含量、未标示生产者联系方式等多项不合格内容。经核实,当事人共计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包装饮用水5650桶,货值金额6815元,违法所得1718.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718.8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翁牛特旗某副食百货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及未明码标价从事经营活动案
关键词:商标侵权、价格欺诈防范
案情介绍:2025年2月20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翁牛特旗某副食百货批发部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陈列的“贵州茅台”牌白酒5瓶和“舍得”牌白酒2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权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凭证,且未对涉案茅台酒进行明码标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侵权白酒和罚款12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