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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10-22 16:27 来源:盐城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扎实有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案件查办,提升消费者防范意识,净化农村食品安全消费环境。现将第二期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扎实有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案件查办,提升消费者防范意识,净化农村食品安全消费环境。现将第二期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

  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响水县某店铺经营添加西布曲明保健食品案
 
  2025年3月31日,响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店铺经营的减肥产品“黄金海岸清源胶囊”含有“西布曲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禁止添加的物质)。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营该减肥产品,响水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对涉案产品进行检测,结论显示检出“西布曲明”。经查,当事人从拼多多平台以120.8元/瓶的价格购进“黄金海岸清源胶囊”,截至案发已销售18瓶。当事人销售添加“西布曲明”的保健食品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2025年6月10日,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

  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经营部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冒用他人厂名、未在网络食品

  交易第三方平台公示许可信息案
 
  2025年5月23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查收到当事人经营的“苏北长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1月2日起在网店上架销售散装食品“苏北长馒头”,通过自行编辑、打印张贴食品标签于食品外包装,标签信息中虚假标注他人厂名且未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218.2元,违法所得累计为2478.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东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案例三

  滨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猪肉

  销售点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5年1月18日,滨海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称滨海县八巨镇某猪肉销售点售卖的生猪肉无检验检疫章。经查,2025年1月18日,该销售点经营者帮助其亲戚私自屠宰1头活猪,因其亲戚未使用完,便将剩余生猪肉请当事人放在销售点代为销售,销售价格22元/公斤。截止案发,当事人未对外售出涉案生猪肉。滨海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滨海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涉案生猪肉进行检测。2025年1月24日,滨海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BHZH2025NW001),检验结论显示,该样品所检项目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GB 31650-2019要求。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生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2025年2月21日,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生猪肉55.02kg、罚款的行政处罚。
 
  供稿:市局食品经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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