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执法为民、服务为先”理念,推动服务型执法改革落地见效,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大力支持与指导下,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轻微违法快速处理中心,创新打造“微案e办”系统,探索简案快办新模式。该系统聚焦违法事实简单、主观过错较小的高频易发案件,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统一执法尺度,规范自由裁量基准,降低“小案久办”的制度性成本,切实做到类案同罚,开启智慧执法新实践。现公布一批轻微违法快速处理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浔阳区小城故事综合副食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5月9日,浔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举报经调查,举报人在当事人处购买的超过保质期的卫龙牌亲嘴烧(川麻辣风味)为当事人于2025年1月从湖南“小喵很忙”总部购进,共购进3包(为散装称重,规格:1.68Kg/包,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1日),购进价格为37元/包,共计111元,销售价格为16.8元/斤,其中7小袋已过期,过期后销售了4小袋,合计1.96元,剩余3小袋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当事人购买时查验了供货商经营资质,提供了涉案卫龙牌川香麻辣亲嘴烧的购进票据,确认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案货值为3.43元,违法所得为1.96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卫龙牌川香麻辣亲嘴烧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因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本案的违法货值金额3.43元,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中:“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少于500元。”的定义;当事人已停止销售过期食品,属及时整改;截至目前未接到消费者有食用该店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报告。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认罪认罚,其情形符合《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案件快速处理中心“微案e办”》中“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货值金额≤1000元)”的处罚种类,且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并申请走快速处理办案程序。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96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办案人员上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快速处理,对当事人现场普法,进行教育,既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也维护了法律尊严,充分体现了“执法有温度,监管有力度”,达到了服务性监管的效果,快处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时间,且在当今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处罚结果也能让当事人接受,能使案件快速落地,同时也保护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营商环境。
二、柴桑区马回岭镇蔡报根副食店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案
2025年4月28日,柴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从事散装食品零售,经营活动时间为2024年11月10日至今。
经询问,当事人在2024年11月10日至今散装食品的营业额共计约100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江西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鉴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没有处罚信息;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且申请走快速处理办案程序;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中:“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货值金额少。”的定义。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办,并非追求罚没数额,成功地将“严格执法”与“柔性监管”相结合,将“处罚惩戒”与“引导规范”相统一,将“优化环境”与“保障安全”相贯通。不仅有效纠正了个别违法行为,更通过个案实践生动诠释了“包容审慎监管”政策的落地生根,传递了清晰的法律导向和监管温度,对引导和规范辖区内众多小微食品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七、永修县柘林镇刘承平卤菜零售店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6月17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芳帝复配着色剂金黄色”加工肉类食品,不符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
经查,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芳帝复配着色剂金黄色”加工肉类食品,不符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当事人制作了价值37.5元的卤肉。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因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本案的违法货值金额37.5元,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中:“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少于500元。”的定义;未发现涉案过期食品有实际销售或流入市场,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最大限度减少经营主体办事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执法效能,结合当事货值金额较小等原因,办案机构对本着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客观情况,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九、青岛每日共橙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新区分公司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商品条码案
2025年5月30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八里湖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针对当事人经销的商品标称条码:6976491730037,执法人员通过中国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查询,该条码注册企业为青岛惠宜选科技有限公司,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商品情况(销售价格2.8元/件、无退货、已下架24件、2025年4月15日采购、从青岛惠宜选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采购53件、销售29件、该产品有电子配货凭证,由总公司统一配送)。
经查,当事人经销一次性绵柔浴巾标示商品条形码为“6976491730037”,通过中国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查询,该条码注册企业为青岛惠宜选科技有限公司,该商品条形码并非标示生产企业安徽宏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当事人经销的一次性绵柔浴巾,是由总公司统一配送,采购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采购数量53件,无采购价格。上述一次性绵柔浴巾属于零售产品,已销售29件,销售价格2.8元/件,剩余货品已下架。涉案货值金额为148.40元。当事人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规定,构成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因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本案的违法货值金额148.4元,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中:“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少于500元。”的定义;未发现涉案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以“源头可溯”原则维护商品条码管理秩序,通过柔性执法实现监管效能与营商环境的平衡。针对当事人销售条码信息与产品不符的违法行为,在确认商品由总公司统一配送、当事人履行查验义务的前提下,依法作出200元罚款决定,既坚守商品条码作为“市场身份证”的严肃性,又依托快速处理机制减轻小微主体负担。通过“处罚+责令下架”组合措施,警示市场主体强化条码核验责任,推动流通领域从“被动纠错”向“主动溯源”转型,筑牢市场信任基石。
十、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禾哥便利超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6月16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在当事人处监督检查时发现货架上存放有9包“山椒脆笋”(生产日期:2024年9月10日;保质期:9个月)超过保质期。
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9包“山椒脆笋”(生产日期:2024年9月10日;保质期:9个月),但涉案食品过期后未发现有实际销售行为。当事人经营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因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本案的违法货值金额仅为十几元,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中:“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少于500元。”的定义;未发现涉案过期食品有实际销售或流入市场,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办体现市场监管部门以“四个最严”要求坚守食品安全底线,通过精准裁量实现法律刚性与执法温度的平衡,结合具体案情从轻处罚,既彰显对过期食品“零容忍”的监管立场,又基于快速处理程序及“未流入市场、无危害后果”等要件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稿源:执法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