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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知识产权(商标)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12-26 08:42 来源:烟台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商标是企业的品牌标志,它代表着企业的形象、产品的质量和企业的信誉。保护商标既是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是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以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商标是企业的品牌标志,它代表着企业的形象、产品的质量和企业的信誉。保护商标既是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是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以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现公布一批知识产权(商标)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01.招远市任国光山地鸡海鲜馆经营侵犯“古井亭”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案

  查处单位: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招远市任国光山地鸡海鲜馆经营侵犯“古井亭”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侵犯“古井亭”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辨认,相关涉案商品均不是权利人生产或其许可生产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莱阳市正大茶庄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及未经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案

  查处单位: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人投诉举报,称其在莱阳市正大茶庄购买到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52度浓香型”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辨认,涉案的五粮液?52%vol浓香型白酒(规格:500ml,批号852140114,生产日期2022-05025)属假冒产品。另查明,涉案白酒标签标注“五粮液WULIANGYE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产地:四川省宜宾市,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上述标签内容属于虚假内容。再查明,当事人从事白酒及茶叶等预包装食品销售时,未办理备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时,当事人已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8.龙口市东江老四调料批发部销售商标侵权乙基麦芽酚案

  查处单位: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龙口市东江老四调料批发部销售假冒星湖乙基麦芽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销售货架上发现有包装标识为广东省肇庆香料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星湖®乙基麦芽酚。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广东省肇庆香料厂有限公司辨认,涉案乙基麦芽酚为侵犯“星湖”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乙基麦芽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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