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中山市南朗街道查处某生鲜商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自2024年11月起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11台电子计价秤用于销售生鲜食品称重等贸易结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6月4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中山市坦洲镇查处某农副产品店经营添加硼砂的食品案
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猪肉丸”、“香菇丸”、“大豆腐泡”、“炸腐竹”等食品中均检出“硼酸”。当事人经营添加硼砂的食品,于2025年9月28日被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2025年9月30日,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中山市南朗街道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经检验,当事人的生产的烤肠所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涉案烤肠76包共38kg“用于销售,尚未售出,涉案货值1520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除抽样检测外,涉案产品已全部销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3月13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二、中山市坦洲镇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当事人未能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生产制作馄饨,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12日、6月3日两次发出责令整改通知,至6月16日仍未完成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8月28日,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三、中山市民众镇查处某水果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香芋片”所检“铅(Pb)”项目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 标准》要求,经营的“薯片王”所检“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 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涉案食物获违法所得461.53元。此外,当事人经营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3月10日,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四、中山市五桂山街道查处某食品(中山)有限公司商品过度包装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某月饼礼盒包装不合格,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