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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1-01 09:01 来源:河南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2025年,河南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
   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2025年,河南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 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7月18日,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某公司生产经营的“富氢康养水”耗氧量(以O2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当事人申请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7日生产200件“富氢康养水”,货值金额4000元,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2025年10月13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商丘市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9月23日,永城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超市销售涂改日期的盼盼牌焗肉丝软面包。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超市食品销售区存放的涉案面包部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部分无生产日期且有油墨擦拭痕迹,当事人未能提供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表、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从推销业务员处购进涉案面包30箱,该批面包实际生产于4月,保质期6个月,销售20箱后,推销员在9月通过松香水擦拭、重新喷码的方式篡改剩余10箱面包生产日期,交由当事人继续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2025年10月21日,该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许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8月13日,许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一冷库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冷库4号库、5号库内有5名工人正在进行冷冻肉制品分装、包装作业,现场查获无中文标识、无任何标识以及加贴“某(厦门)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制造”标签等各类冷冻肉制品共1377箱。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资质、冷冻肉制品来源证明及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且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生产经营的食品来源不明,部分产品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等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9月18日,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 周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干噎酸奶”案
 
  2025年5月7日,周口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某食品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2025年3月至4月,先后购买果酱、酸奶等产品,自行加工成干噎酸奶。在未取得授权情况下,使用酸奶批发商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上的信息自制产品标签,粘贴在自制干噎酸奶上,在网络平台销售。2025年5月4日,当事人为降低成本,又购进一批全脂乳粉用于生产干噎酸奶,尚未生产完成即被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等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商丘市夏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粉丝厂使用与“龙口粉丝”地理标志相混淆的名称,误导消费者案
 
  2025年8月18日,夏邑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称某粉丝厂涉嫌实施混淆行为。经查,该厂于2025年4月20日生产粉丝20包共计600袋,产品包装正面将“龙口宴”与“粉丝”以错行、不同字体字号的方式进行组合标注,作为其商品名称突出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2025年10月2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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