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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30万!安徽食品安全举报新规出炉 内部举报奖励翻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1-08 15:06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原暂行办法同步废止。新规进一步细化奖励规则、提高激励力度,旨在畅通举报渠道,凝聚社会共治合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食品伙伴网讯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原暂行办法同步废止。新规进一步细化奖励规则、提高激励力度,旨在畅通举报渠道,凝聚社会共治合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办法明确,举报范围涵盖十大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包括食用农产品违禁添加、非法生产经营、过期变质食品销售、校园及养老机构供餐安全、非法进出口食品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教育、公安等多部门按职责分工受理举报,跨部门、跨区域举报将规范移交处置,确保 “事事有回应”。举报人可通过互联网、电话、书信等多种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相关部门需严格保密举报信息,严禁泄露举报人隐私。
 
  奖励标准方面,新规设置了阶梯式奖励机制。按罚没款金额计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500元,1万元以上按5%比例奖励;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判决结果给予500元至30万元不等奖励,其中无期徒刑或死刑案件按最高30万元奖励。值得关注的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等内部举报人举报的,奖励标准直接翻倍,充分鼓励 “内部监督”。
 
  在奖励程序上,举报查处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将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权利,举报人需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奖励资金由食品安全统筹协调机构审核发放,20万元以上高额奖励需商财政部门确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达举报人,确保发放高效规范。同时明确,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可申请复核,保障其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还划定了不予奖励情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定监督义务人员的举报,以及伪造材料骗取奖励、利用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不予奖励并依法追责。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切实为举报人保驾护航。
 
  此次新规的实施,将进一步激活社会监督活力,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无处遁形”,为守护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 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news@foodmat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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