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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规范涉企执法裁量权行使典型案例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1-30 08:40 来源:浙里好市监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进一步统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的认定标准和执法尺度,持续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在完善制度供给的同时,围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裁量阶次,同步发布一批规范涉企执法裁量权行使典型案例。
  近日,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进一步统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的认定标准和执法尺度,持续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在完善制度供给的同时,围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裁量阶次,同步发布一批规范涉企执法裁量权行使典型案例。本批案例涵盖反不正当竞争、价格、食品安全、广告、特种设备安全、商标侵权等多个执法领域,旨在推动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执法标准全面衔接,促进行政执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
 
  一起来看看典型案例吧,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2

  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2025年3月,江苏省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其在某超市购买的一款海带零食超过保质期。经查,除举报人购买的1包涉案超期食品外,还剩2包在货架上销售。截至案发,涉案超期食品货值金额15元,违法获利1.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版)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轻微,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销毁涉案食品,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五项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结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2023年版)第六条第二款等规定,溧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
 
  案后,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当事人完善商品盘点和记录制度,防止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案例3

  某饭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申请变更不予处罚案
 
  2025年2月,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某饭店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销售凉菜。经查,当事人在其店内现场经营拼盘凉菜、熟制牛肉凉面两款凉菜,在某平台网店经营牛肉凉面一款凉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版)第十六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且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入网经营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其经营场所条件满足经营素食凉菜的要求,案发后主动改正并依法取得变更许可,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三项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结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2023年版)第六条第二款等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
 
  案后,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当事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引导其自觉提升合法合规意识。
 
  案例4

  某贸易商行发布违法食品广告减轻处罚案
 
  2023年12月,浙江省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某贸易商行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要求查处。经查,2023年11月,当事人在其自有淘宝平台店铺上架一款名为“脱脂配方奶粉(调制乳粉)”的预包装食品,在该商品详情页面中,当事人使用含有“真低卡”字样的图文内容作为商品广告。经查,该商品每100g能量达1522KJ,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低能量声称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版)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其自有淘宝平台店铺首次发布违法广告,涉案商品销售量少且发布时间短,并及时纠正,符合《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三项等规定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款11000元。
 
  案后,市场监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电商广告宣传合规指引》并进行了针对性的指导,当事人表示要认真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合法发布广告、自觉合规经营。
 
  案例5

  某酒业公司虚假宣传减轻处罚案
 
  2024年4月,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某酒业公司非“中华老字号”企业,非法生产标示“中华老字号”字样和标志的白酒,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在未经商务部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的情况下,擅自定制印有“中华老字号”字样和标志的白酒包装,用于白酒生产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三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47】项等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款26000元,并监督当事人将涉案包装材料和产品标签销毁。
 
  案后,市场监管部门向当事人宣传“中华老字号”基本常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合规经营指导,督促其规范合法经营。
 
  案例10

  某加工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案
 
  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加工厂生产地沟油,遂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大量猪槽头肉、乳腺肉、猪碎肉等猪肉加工下脚料,以及熬制的猪油、熬油产生的油炸饼和成品油等。当事人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用油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扬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法院审理,对相关当事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并没收相关物品和违法所得。
 
  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扬州市市场监管局积极与法院做好衔接。鉴于本案违法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版)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等规定,对当事人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用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某加工厂《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四名自然人限制从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无小事,对于食品安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紧抓不放、持续发力。本案通过行刑联合共治,实现全链条闭环监管,对违法主体形成强大震慑,彰显市场监管部门捍卫食品安全的决心,切实守护群众的餐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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