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政指导意见书
全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为切实保障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守护人民群众饮食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压实各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一)健全管理机制。应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食品交易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等工作机制。
(二)落实信息报送。应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行政区域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等身份信息。设立或者委托实际运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办事处、第三方机构等)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应当自设立或委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严把入网审核。应当履行核查登记义务,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信息与市场监管部门对应数据进行核验比对,并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性审查,保证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虚假或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信息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保证真实准确、与实际相符。
(四)规范信息公示。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必要技术支持,督促其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链接标识。应当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应要求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及列表页面设置“无堂食”标识;应要求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链接标识,并根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在列表页面展示“有/无明厨亮灶”标识。
(五)强化抽查监测。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的风险识别,重点抽查不提供堂食服务、未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一旦发现经营资质造假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平台规则及时采取警示、搜索降权、限制流量、暂停服务、关闭店铺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六)深化社会监督。倡导配送人员参与社会监督,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平台提供者及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一)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且实际经营地址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
(三)规范信息公示。确保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在网店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真实、准确的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链接。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
(四)规范加工制作与配送管理。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做好进货查验记录,严禁使用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等食品及原料。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自行开展配送的,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委托开展配送的,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监督其按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配送。
(五)配合监管与处置投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抽检监测和案件调查,按期整改发现的问题。配合平台的监测、巡查、抽查,及时整改平台反馈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