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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关于规范使用照明设施的提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5-07 15:27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变相影响消费者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的感官认知:
 
  不得使用有色光源、可变可调光源;
 
  不得使用有色灯罩改变光源色泽;
 
  不得外罩有色塑料袋等设施改变光源色泽;
 
  不得使用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板干扰消费者感官认知;
 
  不得在食用农产品冷藏(冻)柜、展示柜等内置灯具使用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
 
  请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规范使用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等设施。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希望广大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共同维护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供稿:市局餐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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