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5-2122172
 
 
当前位置: 食安城市 » 创城资讯» 正文

菏泽市肉及肉制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5-09 16:14 来源:菏泽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深入推进肉及肉制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发挥整治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结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现公布菏泽市第一批肉及肉制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肉及肉制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发挥整治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结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现公布菏泽市第一批肉及肉制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曹县某驴肉火烧店经营掺假掺杂驴肉案
 
  2026年2月14日,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曹县某驴肉火烧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线索,2025年09月25日,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驴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驴成分和马成分。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周某经营掺假掺杂牛肉案
 
  2026年4月10日,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周某某经营掺假掺杂牛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线索,鄄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周某经营的大块肉进行抽检,结果显示检出猪肉成分,未检出牛肉成分。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将猪肉冒充牛肉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菏泽市定陶区某某酒店猪肉冒充牛肉销售案
 
  2026年3月17日,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菏泽市定陶区某某酒店猪肉冒充牛肉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6日,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工作人员依法对菏泽市定陶区某某酒店经销的熟牛腱子肉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熟牛腱子肉三斤,感官异常。经抽样检测,当事人经销的熟牛腱子肉未检测出牛源性成分,检测出猪源性成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成武县某某鲜肉店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案
 
  2026年3月2日,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成武县某某鲜肉店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8日,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成武县某某鲜肉店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灌肠生产加工,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成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单县某生鲜肉摊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6年3月13日,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单县某生鲜肉摊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5日,单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生鲜肉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生猪肉没有检疫的标志,当事人未能出示相关部门出具的检疫或者检验合格证明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和电子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单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明某副食店经营腐败变质猪肉案
 
  2026年3月27日,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明某副食店经营腐败变质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1月5日,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明某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猪肉已腐败变质异味刺鼻。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郓城县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6年3月20日,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郓城县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29日,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郓城县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包装车间内正在生产“黑椒牛仔骨”,生产日期标注为2026年1月18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供稿: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 食安城市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食品论坛相关讨论
 
 
推荐图文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