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5-2122172
 
 
当前位置: 食安城市 » 创城资讯» 正文

恩施市第二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5-18 16:52 来源: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恩施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餐饮突出问题,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对各类违法行为“零容忍”,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领域违法案件。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件。
  近期,恩施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餐饮突出问题,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对各类违法行为“零容忍”,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领域违法案件。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件:
 
  恩施市奇奇家麻辣烫店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办案单位:金子坝市场监管所)
 
  2026年4月21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8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餐饮加工操作区摆放有待使用的5袋“魔素土豆粉”和1袋“巴蜀味绝火锅笋片”,均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构成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恩施市贻续小吃服务店涉嫌使用伪造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办案单位:金子坝市场监管所)
 
  2026年4月14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未在市场监管证照审批系统登记,疑似为伪造的虚假证件。经查,当事人用于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为加盟商统一提供。
 
  当事人涉嫌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件的加盟商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违法行为,恩施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恩施市利隆餐饮店涉嫌虚假宣传案(办案单位:六角亭市场监管所)
 
  2026年4月28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从事网络餐饮食品经营活动中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2026年4月23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的撒尿肉丸的配料为鸡肉、饮用水、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大豆蛋白、白砂糖、葱、食用葡萄糖、酿造酱油、味精、蒜、食用盐、芝麻油、香辛料、呈味核苷酸二钠、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食品用香精,当事人却在美团和淘宝闪购店铺中将其宣传为撒尿牛肉丸(牛丸子)。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恩施市恩施辣鸭煲餐饮店涉嫌实际经营地址与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经营场所不一致案(办案单位:舞阳坝市场监管所)
 
  2026年4月16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后,赴恩施市舞阳坝街道桂花园社区桂园六巷10号恩施辣鸭煲餐饮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未开展餐饮经营活动,经联系实际经营负责人游巧巧,该店实际经营地址为恩施市舞阳坝街道桂花园社区金子坝路103号。
 
  当事人将实际经营地址迁至恩施市舞阳坝街道桂花园社区金子坝路103号后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变更登记,证照仍沿用原登记地址并将原证照上传至美团、淘宝闪购、京东秒送平台入驻经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恩施市遇上盖码餐饮店涉嫌实际经营地址与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经营场所不一致案(办案单位:小渡船市场监管所)
 
  2026年4月13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恩施市遇上盖码餐饮店在网络食品经营中在网店提交虚假的食品安全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4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注册的“烤肉拌饭·盖码饭”、美团团购平台注册的“拌饭香·烤肉双拼饭”店铺,公示的经营地址与线下实际经营地址不符,涉嫌在网络食品经营中提交虚假食品安全信息,随即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2日以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大桥路宏城街9号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在美团平台注册上述2家网络店铺;2025年3月12日,当事人将经营场所搬迁至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大桥路社区大桥路二巷35号,未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也未变更网店公示信息,涉案店铺至案发时仍正常经营,原登记地址已无餐饮经营活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鼓励外卖骑手发挥“食品安全监督员”作用,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来源:法规股、食品监管股
 
[ 食安城市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食品论坛相关讨论
 
 
推荐图文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