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订背景为2025年9月生效的(EU)2025/1787法规存在条文表述错误。原法规将该款 L - 精氨酸归类为感官添加剂、风味化合物功能组,错误要求添加剂及预混料标签均需标注活性物质最大推荐含量。此次新规删除原文中“预混料”表述,明确仅要求饲料添加剂本体标签标注最大推荐含量,预混料不再强制标注该项指标,纠正了此前不合理的标识义务。
该L-精氨酸此前已获欧盟十年授权,可适用于所有动物品种。本次勘误不改变产品使用范围、授权有效期及安全标准,仅修正标签合规条款,减轻预混料生产企业标识负担,避免不必要的标签改版与合规成本。
本次法规修正属于技术性条文勘误,不涉及安全限值、使用范围调整,主要优化饲料及预混料企业标签合规要求。相关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及出口企业可按新规简化标签内容,无需在预混料包装标注该 L-精氨酸最大推荐含量,适配欧盟最新标识管理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