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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6〕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6-02 08:54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6年5月27日省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8日
 
  四川省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依法取得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运输容器对其生产经营的重点液态食品进行道路散装运输的,不需要取得准运证,但运输容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的要求。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公开许可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运输食品品种相适应的专用运输容器,且运输容器及其附件材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或者按照具体食品品种喷涂“××专用”标识,标识应当与运输容器底色有显著差异,标识的尺寸和比例易于辨识,字高不小于200mm;
 
  (二)具有熟悉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食品安全要求和操作规范的作业人员;
 
  (三)具有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运输过程控制制度、作业人员以及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运输容器清洁维护制度、文件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运输容器清单,运输容器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运输容器照片等材料,其中照片应当包括含有清晰完整喷涂标识的运输容器照片、含有清晰完整容器编号的运输容器照片等;
 
  (五)与保障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目录清单。
 
  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代理人的权限。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准运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其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需要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十一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运输容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根据现场核查要点表逐项开展核查,管理制度和至少一个运输容器符合相应全部核查要点的,现场核查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核查要点要求的事项,能现场整改的,应当允许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整改要求和合理整改时限。整改时限一般不应超过二十个工作日,逾期未整改的,判定现场核查不合格,并注明原因。整改时限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
 
  核查人员填写现场核查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现场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准运证,并对现场核查合格的运输容器逐一配发运输容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准运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五年。运输容器证明自配发之日生效,有效期到期日与准运证一致。
 
  第十六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 准运证和运输容器证明管理
 
  第十七条 准运证和运输容器证明式样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准运证和运输容器证明的印制等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准运证和运输容器证明等工作。
 
  第十八条 准运证应当载明道路运输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准运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到期日等信息,并赋有二维码。
 
  运输容器证明应当载明道路运输经营者名称、准运证编号、专用运输容器证明编号、容器编号、主要运输食品品种、配发机关、配发日期、有效期到期日等信息,并赋有二维码。
 
  第十九条 准运证编号由YS(“运输”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和十二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两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两位市(州)代码、两位县(区、市)代码、五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
 
  运输容器证明编号由RQ(“容器”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和十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两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两位市(州)代码、两位县(区、市)代码、两位主要运输食品品种编码、四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
 
  准运证编号和运输容器证明编号均具有唯一性。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准运证和运输容器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摆放纸质准运证或者展示其电子证书,运输容器证明随车携带。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一条 准运证有效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发生下列变化的,应当向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化;
 
  (二)住所迁移但仍在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
 
  (三)新增运输容器;
 
  (四)停用部分运输容器。
 
  道路运输经营者住所迁移至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外的,应当注销原准运证,向迁入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许可。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或者住所迁移但仍在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完成相应的经营主体变更登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准运证变更,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新增运输容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该运输容器投入使用前向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配发运输容器证明,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停用部分运输容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该运输容器停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回有关纸质运输容器证明,及时清除已停用运输容器上的食品专用标识。
 
  第二十三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变更情形的,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变更情形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变更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准运证或者配发新的运输容器证明。准运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到期日与原准运证一致。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者名称的,还应当对运输容器配发新的运输容器证明,运输容器证明编号不变,配发日期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到期日与准运证一致。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延续准运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准运证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运输容器、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延续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按规定提交的延续申请,应当在准运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准运证,对运输容器配发新的运输容器证明,准运证编号、运输容器证明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延续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准运证有效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申请书、书面遗失声明或者受损坏的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补发的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信息与原有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注销准运证的,应当向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注销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准运证注销手续:
 
  (一)准运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准运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准运证的其他情形。
 
  准运证被注销的,运输容器证明自然失效。准运证和运输容器证明的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二条 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延续、注销准运证或者因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损坏申请补办的,应当在完成换领或者注销手续时交回已取得的纸质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原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社会监督;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许可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等及时归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规或者不当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行政机关实施许可的,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其明确职责边界和法律责任等,建立健全许可与监管工作衔接、信息共享等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散装运输,指食品以无包装的形式、批量直接装载在运输容器中进行运输的方式。
 
  运输容器,指液态食品批量散装运输时,与液态食品直接接触的专用货物运输罐式容器。
 
  重点液态食品,指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内的食品。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符合有关行政部门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新办申请书
 
  2.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变更申请书
 
  3.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延续申请书
 
  4.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补办申请书
 
  5.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注销申请书
 
  6.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容器清单
 
  7.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现场核查汇总表
 
  8.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运输容器现场核查表
 
  9.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式样
 
  10.运输容器证明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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