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少年儿童是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未来生力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强调,要强化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明确提出推进儿童友好建设,营造关心关爱下一代的社会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未成年人“六大保护”,“社会保护”是其中重要一环。
当前,随着网络经济、文创产业、新型消费业态快速发展,面向未成年人的不安全商品、违规经营、危险玩具售卖、娱乐场所安全保障不到位等新型风险出现,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面临新挑战、新难题。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健全司法保护与市场监管协同联动机制,精准整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隐患,持续强化未成年人友好型市场环境建设。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一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此次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聚焦重点领域,回应社会关切。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具有可玩性食品的缺陷、密室等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不合格“网红”玩具及儿童护肤品的质量等问题,与未成年人成长密切相关,为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其中,案例一、案例三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儿童玩具等问题,明确裁判规则,划定行为边界,发挥指引和警示作用。如案例一中,对于具有可玩性的食品,人民法院明确应当同时符合儿童玩具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警示相关企业对儿童食品、玩具等产品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严格落实儿童产品安全标准,完善产品安全设计、食用规范标注及风险警示。
第二,直面新型业态风险,明确治理导向。面对社会保护的新风险、新问题,及时作出回应。如案例二中,针对较为受未成年人欢迎的密室、剧本杀等新兴娱乐场所,人民法院对适龄准入要求、安全保障义务、免责条款的效力等问题予以明确,进一步明晰了剧本类娱乐场所的社会责任。案例三中,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妇联等部门开展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根据媒体曝光线索,聚焦被称为“解压神器”的起泡胶、水晶泥等软泥玩具,查处不合格产品,切实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安全。
第三,体现特殊优先保护,协同联动发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如案例四中,经营者在儿童护肤品中添加禁用物质,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侦查、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生产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判处相应处罚。司法保护和政府保护融合发力,促推社会保护落实落地,彰显了严格保护未成年人用品安全的坚定立场。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产品缺陷致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刘某诉某食品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刘(9岁)购买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针筒糖食用,并使用针筒往口中注水玩耍,误将针筒封堵件吸入嘴中导致窒息死亡。小刘的父母刘某和王某将某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食品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经查明,该针筒糖为凝胶糖果,采用仿注射型塑料容纳管包装(含管道、封堵件、活塞等部件),外包装注明0-3岁禁用及食用方法等,但单支产品标签未标注食用方法。经鉴定,针筒糖属预包装食品,但未按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推荐要求标示食用方法;包装物(即针筒)具有可玩性,但其管帽在儿童常见玩耍使用状态下,存在被误吞的可能性。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涉案针筒糖标注为食品,具有可玩性,应当同时符合儿童玩具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但是,案涉针筒糖未按照相关要求标示食用方法,且封堵件经鉴定存在被误食和堵塞呼吸道的危险,存在设计缺陷,故某食品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小刘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刘某和王某作为小刘的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监护职责,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综上,审理法院判决某食品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安全辨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需要得到特殊、优先保护。本案裁判明确了食品生产者的主体责任,警示相关企业对儿童食品、玩具等产品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严格落实儿童产品安全标准,完善产品安全设计、食用规范标注及风险警示。同时提示家长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和安全引导,防范风险隐患。本案裁判有助于推动形成“企业守安全、家长尽监护、司法强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