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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暨“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曝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6-08 10:15 来源:信阳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6年以来,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持续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网络餐饮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压紧压实网络餐饮经营主体责任,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营造安全有序,诚信规范的网络餐饮市场环境,依法查办了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现发布一批网络餐饮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为鉴,督促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严守底线,诚信经营。
  2026年以来,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持续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网络餐饮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压紧压实网络餐饮经营主体责任,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营造安全有序,诚信规范的网络餐饮市场环境,依法查办了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现发布一批网络餐饮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为鉴,督促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严守底线,诚信经营。
 
  案例一:光山县某互联网有限公司未落实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抽查和监测案
 
  4月8日,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光山县某互联网有限公司作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要求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经营行为抽查与线上监测,制定的商户巡查记录表未如实记录存在问题,未履行平台管理责任。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警示意义: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关口,平台方须严格落实抽查、监测职责,如实填报巡查记录,从严把好商户准入、日常运营、清退退出各环节,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案例二:信阳市平桥区某烘焙食品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案
 
  4月8日,平桥区平桥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入网餐饮经营单位“信阳市平桥区某烘焙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警示意义: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状况检查具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加食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权益等多重风险。定期对食品安全检查是餐饮服务提供者履行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的必要举措。
 
  案例三:淮滨县某餐饮店对在食用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案
 
  4月22日,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辖区某餐饮店在美团平台售卖的桃胶类饮品未标注适宜人群信息,当日随即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店内销售的商品“椰奶桃胶芋圆捞、木瓜桃胶炖奶、桃胶芋泥小丸子”等产品,在店内商品展示和美团外卖平台均无提示适宜人群等标识标注,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警示意义:网络餐饮并非“法外之地”,新食品原料的规范标注,是保障特殊人群饮食安全、防范潜在健康风险的重要防线。此案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在销售桃胶等含新食品原料的饮品时,务必在菜单、包装或外卖平台显著位置,准确标注“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及“每日推荐食用量”等风险提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生命健康权,切勿因标注“缺位”而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四: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4月2日,平桥区明港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入网餐饮经营单位“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无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警示意义:餐饮店配备“三防”设施(防蝇、防尘、防鼠)是保障食品安全 、维护环境卫生、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的重要措施,是餐饮店合法合规经营的必要条件。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以更高标准、更严举措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紧盯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入网商家无证经营、伪造冒用资质、虚假地址入网等突出问题,保持严查严处高压态势。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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