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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 “生鲜灯” 的提醒告诫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7-01 16:51 来源:酒都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目前市场上仍不同程度存在违规使用 “生鲜灯” 的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办法》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再次提醒告诫。
全市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目前市场上仍不同程度存在违规使用 “生鲜灯” 的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办法》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再次提醒告诫:
 
  一、禁止直接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
 
  二、禁止使用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规避监管,销售时通过调光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
 
  三、禁止使用内部或外部为红色的灯罩,通过反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
 
  四、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红色塑料袋、在灯泡表面涂抹红色物质等,产生不合规光照效果的行为。
 
  五、禁止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混用。
 
  消费者如发现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法违规使用 “生鲜灯” 的,可拨打 12315 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请各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经提醒告诫仍拒不整改的,我局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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