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5-2122172
 
 
当前位置: 食安城市 » 创城资讯» 正文

【案例发布】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七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7-10 10:01 来源:滨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纵深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第七期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为纵深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第七期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安信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26年2月25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州安信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20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处理消费者投诉发现,滨州安信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批预包装冷冻鸡翅中,所标注的生产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法查询,采购时未索要进货查验票据及供货方相关资质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且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平市开心烧烤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26年5月19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平市开心烧烤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9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平市开心烧烤城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正在从事烧烤经营活动,已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邹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惠民县呈丰商贸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肉类案
 
  2026年6月4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对惠民县呈丰商贸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2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对惠民县呈丰商贸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正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猪蹄。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惠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无棣县辉兰驴肉火烧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6月5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对无棣县辉兰驴肉火烧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对无棣县辉兰驴肉火烧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先后于2025年6月30日、2025年12月23日因销售掺假掺杂的食品受到行政处罚,检查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酱驴肉制作驴肉火烧进行销售。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无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兴县乔庄镇浩浩副食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6月25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对博兴县乔庄镇浩浩副食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31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对博兴县乔庄镇浩浩副食超市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双汇水晶弹弹肠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博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供稿:食品生产科
 
[ 食安城市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食品论坛相关讨论
 
 
推荐图文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