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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二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7-10 11:47 来源:潍坊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网络餐饮和保健类食品等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现将第十二期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网络餐饮和保健类食品等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现将第十二期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昌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全羊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案
 
  2026年5月15日,昌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全羊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冷柜内发现存放的羊肉不能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昌邑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6月12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临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卤肉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4月13日,临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卤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放过期的原料肉且已用于食品加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临朐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5月20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驴肉火烧店涉嫌经营掺杂掺假驴肉火烧案
 
  2026年4月22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奎文区某驴肉火烧店进行了风险检测,抽检的驴肉火烧未检测出驴肉成分,检测出猪肉成分。5月26日,奎文区市场监管局到该店送达检测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在外卖平台经营的驴肉火烧使用猪肉为原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奎文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6月10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四: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涉嫌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案
 
  2026年4月16日,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但现场售卖凉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诸城市市场监管局于当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五: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子商务中心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案
 
  2026年3月10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潍坊市广告监测平台推送的违法线索,称高密某电子商务中心在淘宝平台开设店铺,其中发布的乳安素片广告含有“消瘀散结乳腺无忧 乳腺增生 乳腺胀痛 结节硬块”等内容。经核实,广告产品乳安素片为食品,非药品。当事人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6月1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临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容养生馆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5月13日,临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某美容养生馆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悬挂有某口服液宣传画,其上标有“大补元气、复脉固脱、补脾益肺、安神益智”等功能宣传字样。当事人未能提供涉及宣传内容的依据,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宣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朐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6月30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健康的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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