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持续巩固肉制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成效,聚焦肉制品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肉制品生产经营者遵规守法。案例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案例一:邵阳县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牛肉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30日,邵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教育局线索,立即到邵阳县某学校开展检查,发现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肉存在感官性状异常。经查,当事人通过平台中标学校牛肉采购项目后,供货商屠宰后将牛肉装入冷藏车但未开启制冷机组,导致61.1公斤牛肉产生异味。当事人在收货及配送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问题牛肉配送至学校验收时即被发现异常,尚未进入学校食堂加工环节。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冷链配送企业是校园营养餐供应链关键节点,该案暴露出部分配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悬空、冷链过程管控流于形式、入库查验形同虚设等突出问题。监管部门对跨部门线索快速处置,及时阻止问题肉制品流入学校食堂,从严从快实施处罚,对学校食材采购、冷链运输、仓储配送全链条经营主体形成强力警示,压实校园食品安全各方管控责任。
案例二:邵阳市北塔区某农贸市场某肉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含有禁用兽药的牛肉案
案情介绍
2025年9月,市市场监管局专项抽检发现,北塔区某农贸市场某肉铺销售的牛肉中检出禁用兽药。该批次牛肉购进69.9公斤,已全部售完,货值5871.6元,违法所得699.6元。当事人未按规定索证索票、建立进货查验台账,无法如实说明进货源头。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且未能证明其已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致使违法源头无法追溯。虽公安机关以主观故意证据不足未予刑事立案,但该行为客观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应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该案对农贸市场小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监管工作具有典型参考价值。办案单位区分两类独立违法行为分别定性、合并处理,既严厉打击含禁用兽药残留肉制品的流通行为,又明确进货查验制度的法定责任。裁量环节兼顾食品安全底线与当事人特殊生活困难,落实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体现法律刚性与执法温度统一。
案例三:邵东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肉制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10日,邵东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肉制品集中整治检查,在某食品企业炒制车间查获已开封使用的超过保质期调味品,酱油超过保质期96天、香醋超过保质期85天。当事人使用上述过期原料加工生产牙签牛肉95包(145克/包,售价15元/包),货值金额1425元。案发当日,企业主动召回全部在售产品并集中销毁。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肉制品属于高风险食品品类,落实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管控是企业首要主体责任。该案反映了部分肉制品生产企业原料库房管理混乱、过期原料清理制度缺失、车间过程管控失效等突出短板。监管部门严格对照肉制品生产检查规范深度排查,督促企业召回销毁全部问题成品,并依法处罚,从生产源头阻断食品安全风险,为全市肉制品加工企业敲响原料管控警钟。
案例四:邵阳县某食品经营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产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1月28日,邵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年关守护”食品安全专项行动中,发现某食品经营店经营的冷冻猪肚和鸭爪无标签标识、不能提供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现场查获冷冻猪肚、鸭爪共计108公斤,查实其违法所得164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该案聚焦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冷冻肉品流通薄弱环节,具备极强警示作用。部分农村经营者利用监管漏洞,购销来源不明、无检疫手续冷冻肉制品,严重扰乱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秩序。监管部门通过常态化节假日巡查精准打击,依法没收全部问题肉品并处罚,对农村肉制品流通的违法行为形成强力震慑,凸显日常巡查、重点区域管控对风险防控的关键作用。
案例五:洞口县某餐饮店在网络平台销售掺假掺杂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25日,洞口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后开展现场核查,在某餐饮店原料冰箱查获骨肉相连串1袋,系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店铺上销售的“骨肉相连”产品,标识原料为猪肉,实际配料掺有鸡肉、鸭软骨,累计售出40串,违法所得80元。执法人员现场核对产品实物、外卖平台页面、进货票据等,固定了完整证据链。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线上小微餐饮原料掺假掺杂的典型案例,经营者标识原料仅为猪肉,实际掺有鸡肉、鸭软骨原料,主观违法意图明确。办案单位整合实物物证、外卖交易数据、进货凭证形成闭环证据链,精准定性处罚。警示所有线上线下餐饮经营者,无论经营规模大小,应如实标注食材种类,任何掺假掺杂、虚构原料行为均将依法查处。
案例六:新邵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10日,新邵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开展核查,检查发现某企业生产经营“柴火香肠”虚标质量等级为普通级。经查,其产品执行国家标准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该标准未划分质量等级。企业错误参照GB/T 23493-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中式香肠》等级分类进行标签标注,造成标签标识与执行标准不符。企业第一时间整改全部标签,主动配合调查,涉案金额小,未造成危害后果。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符合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对企业开展行政告诫、普法教育,督促完善标签审核内控流程。
案例评析
本案是包容审慎监管、落实轻微免罚清单的示范案例。办案单位区分标准理解偏差过失与主观恶意虚假标注两类情形,结合涉案金额低、主动整改、无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法免罚,同步开展行政指导,杜绝“小过重罚”“一罚了之”两种极端执法问题,兼顾法律刚性与企业容错发展需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供稿:邵阳市局食品生产科、食品大队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