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守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底线,攀枝花市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整治网络餐饮领域违法违规乱象,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攀枝花市东区某串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26年3月27日,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核查发现,攀枝花市东区某串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和发布攀枝花市东区某串餐饮店的宣传视频,通过平台公开群点单,吸引顾客到店消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208.05元,罚款70265.5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无证经营脱离监管视线,增加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一是警示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合规经营;二是维护市场秩序,严防无证经营者扰乱市场,督促所有经营者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便于建立监管台账,扫清监管盲点;三是强化食品从业者法律意识,明确先办证后经营,打破有营业执照即可营业认知,提高法律意识。
案例二: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攀枝花市东区某鸭脖卤菜店经营掺杂掺假食品案
2026年3月26日,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发现攀枝花市东区某鸭脖卤菜店的美团店铺页面宣称的“曹氏蟹棒”食品原料,其配料为鱼肉、白砂糖,经核查该食品配料中未含有蟹肉成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4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蟹棒里没有“蟹”是食品行业长期存在的“潜规则”式乱象,本案的查处,旨在告诫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成本控制不能以牺牲诚信为代价,食品标签和宣传必须真实反映产品本质属性,任何利用消费者认知误区打“擦边球”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的惩处。
案例三: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攀枝花市东区某记餐馆未按规定要求标识自制泡酒案
2026年5月11日,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攀枝花市东区某记餐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的自制泡酒未在盛装容器上标注酒类生产经营者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数量、泡制日期等信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自制泡酒未按规范标注食品相关信息,既导致日常监管缺乏可溯源的标签依据,也使消费者无法获知原料成分,难以判断是否存在非法添加,直接侵害其知情权与安全权。本案的查处,一是警示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严防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二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让消费者选择决策建立在正确的信息上;三是减少食品安全隐患,清晰标明食品相关信息,便于从业人员根据标识标签进行食品管理。
案例四: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攀枝花市西区某餐饮店在网络外卖平台提供虚假信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6年3月13日,西区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美团平台“某重庆凉拌菜(攀枝花店)”公示经营地址已关门停业,美团平台原资质主体“攀枝花市西区某经营店”已于2026年1月8日注销,但该店仍在线接单。经核查,实际经营主体为当事人攀枝花市西区某餐饮店,经营者A某在原合作终止、相关资质注销后,继续使用已失效的他人资质在外卖平台接单售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此案的查处明确告诫所有网络餐饮从业者,外卖平台的资质审核绝非“一劳永逸”,任何试图通过“借壳”、套用已注销证照来逃避监管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惩处。经营者必须严守“一地一证、证照相符、人照合一”的法律底线,一旦经营主体或场所发生变更,必须立即停止原平台接单并重新依法申请许可,切莫心存侥幸、利用他人失效资质“换马甲”接单。
案例五: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攀枝花市西区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存放和处理案
2026年3月19日,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攀枝花市西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库房内存放的红烧猪肘(罐头食品)2袋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现上述红烧猪肘(罐头食品)临近保质期,就将其放置于库房内,未按要求标示或处理,后续也未对外销售此原料制作的菜品,直至被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过期食品原料与正常食品原料混放于库房内,极易因误用、混用或交叉污染引发食源性疾病,直接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的查处,警示经营者,过期原料即使未用于加工制作环节,未按要求标识清理同样构成违法,倒逼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处置台账管理制度,从源头堵住问题食品流向餐桌。
案例六:仁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科技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5年12月,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餐饮外卖店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作为某电商平台在攀枝花的服务商,通过虚构套用其他店铺图片的方式帮商户上传虚构的有堂食的店铺图片,以通过平台审核,并在“商家信息”中的“商家相册”处宣传展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作为平台服务商,利用虚假堂食照片帮助商户蒙蔽平台审核,欺骗消费者,扰乱了网络餐饮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处,警示了相关主体必须落实主体责任,严把审核关,杜绝弄虚作假,严禁外卖餐饮领域“影子店铺”。
案例七:仁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攀枝花市仁和区某小吃店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6年4月10日,仁和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美团”等网络平台及现场核查,发现攀枝花市仁和区某小吃店实际不具备堂食条件,在其美团店铺却有堂食场景照片,并标注了“堂食门店”的文字,发布了“堂食门店、干净卫生、欢迎到店品尝!”的宣传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经营者利用网络的隐蔽性掩盖自身经营硬件的不足,企图通过“照骗”手段骗取消费者信赖。本案的查处,警示广大网络餐饮从业者,网络店铺图片、视频、文字描述均属于法定商业宣传范畴,必须如实反映自身经营条件,不得虚构门店环境,服务项目,切莫通过弄虚作假、打“擦边球”来蒙蔽消费者,以免“赔了信誉又受罚”。
案例八:盐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盐边县渔门镇某饼店未及时更新线上许可信息案
2026年3月3日,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盐边县渔门镇某饼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实际持有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有效期至2027年03月06日,但当事人在其美团外卖平台店铺公示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有效期至2026年01月08日,有效期届满后未及时更新网络平台公示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虽持有有效备案证,却因未及时更新平台资质照片,导致过期证照持续“在线”,暴露出部分经营者对线上信息动态维护的漠视。市场监管部门精准锁定“持真证、示旧证”的隐蔽违规行为,用警告处罚划出红线,警示所有入网商户须时刻确保公示信息真实有效,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监督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