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葡萄酒篇
定义和监管目的
葡萄酒是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海关为保证进口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5.《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三)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 第2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 第280号)(2026年6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公布);
4.《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
1.《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7号);
2.《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
3.《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美国输华葡萄酒证书事宜的公告》(2013年第164号联合公告);
4.《进一步规范葡萄酒的进口申报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7号)
(五)部分进口国家(地区)法规
1. 欧盟:Regulation (EU) No 1308/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December 2013 establishing a common organisation of the markets in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repealing Council Regulations (EEC) No 922/72, (EEC) No 234/79, (EC) No 1037/2001 and (EC) No 1234/2007
2. 美国:Title 27,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4.25 – Subpart C: Standards of Identity for Wine
3. 澳大利亚:Wine Australia Act 2013 (No. 109, 2013) as amended
4. 新西兰:Wine Act 2003 (No. 114, 2003)
5. 德国:Weingesetz (WeinG) in der Fassung der Bekanntmachung vom 18. Januar 2011 (BGBl. I S. 66)
技术标准及规范
相关主要国家标准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
5.《葡萄酒》(GB/T 15037);
6.《冰葡萄酒》(GB/T 25504);
7.《山葡萄酒》(GB/T 27586)。
境外法规标准
1.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International Code of Oenological Practices
2.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Codex Standard for Wine (CXS 341-2021)
典型案例
01
进口葡萄酒重金属(铅)超标被依法
监督销毁
某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原产于意大利的葡萄酒。该批货物包含“马可法拉利崇山峻岭红葡萄酒”及“马可法拉利神曲红葡萄酒”两个品项,海关实施现场查验并取样送检。经实验室检测,上述两款葡萄酒的铅含量分别为0.248 mg/kg和0.251 mg/kg。该数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中关于“酒类(蒸馏酒、黄酒除外)”铅含量≤0.2 mg/kg的限量要求。海关依法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责令该批葡萄酒进口商进行销毁处理。
案例点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铅含量超标直接判定为不合格食品,严禁入境销售。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本案中铅属于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污染物,涉及健康项目,海关责令销毁措施合法合规。
风险提示
葡萄酒中的重金属来源可能与葡萄种植土壤、酿造设备或储存容器有关。进口商在选择境外供应商时,除关注口感和品牌外,应主动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提供符合中国国标的检测报告,尤其是涉及污染物限量(铅、砷、铁、铜等)的指标,避免因健康项目不合格导致“钱货两空”的经济损失。
02
进口葡萄酒未经海关人工检验擅自
提离销售
某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葡萄酒。该报关单项下货物为“苏菲的礼物桃红葡萄酒”和“非洲酋长甜白葡萄酒”,申报商品编码均为2204210000,申报数量均为5040瓶,成交方式FOB,申报总价共计11390.4美元。海关检查发现,该批货物在未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前,已被当事人擅自提离并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擅自销售、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行为。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6500元。
案例点评:
1.葡萄酒属于《出入境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进口时必须由海关实施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该企业在海关未经检验即将货物提离销售,构成违法。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海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体现了对逃避进口法定检验行为的惩戒。
风险提示
葡萄酒属于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商品,企业在申报进口后,应密切关注报关单状态。若收到海关检查通知,必须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准予进口后,方可将货物投入市场销售。切勿因急于上架销售、缓解库存压力等原因先行处置货物,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03
低报价格走私进口冰酒
某海关缉私局在对进口葡萄酒数据进行监控时发现,小众品种“冰酒”(属于葡萄酒的一种,主要产自加拿大、德国等地)进口申报价格异常。个别企业申报的加拿大某品牌冰酒均价仅为每瓶10余元人民币,与国内电商平台售价相差悬殊。经缉私部门扩线侦查,锁定了一个以境外酒庄为核心的低报价格走私链条。海关开展专项行动,在上海、西安、成都等地同时收网,抓获涉案人员18名,立案侦查4起。经查,涉案酒庄通过制作虚假低价报关单据,以远低于实际成交价的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再通过境内配送网络交付给消费者,走私案值共计约3亿元人民币。目前4名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
案例点评: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价格。本案中,当事人制作虚假单证低报价格,主观故意明显,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构成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属于走私行为。
2.本案案值巨大,偷逃税额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案中4名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将面临刑事处罚。
风险提示
冰酒等小众高端葡萄酒因市场认知度尚在培育期,部分企业抱有“小众不易被查”的侥幸心理实施价格瞒骗。海关通过大数据风险分析,能够精准捕捉申报价格的异常波动。企业应严守法律底线,如实申报成交方式、运费、保费及特许权使用费等计入完税价格的全部费用,切勿触碰走私红线。
正、负面清单
具体内容请点击以下链接
供稿:食安处 滁州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