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5-2122172
 
 
当前位置: 食安城市 » 创城资讯» 正文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7-16 10:12 来源:日照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日照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保健品)等重点民生领域,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普通食品疗效化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4起案例公布如下。
  今年以来,日照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保健品)等重点民生领域,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普通食品疗效化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4起案例公布如下:

  一、临沂市某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岚山西路店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临沂市某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岚山西路店在其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旁摆放手绘POP宣传彩页,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岚山区某轩绿茶店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日照市岚山区某轩绿茶店在其抖音店铺账号“日照某茶厂”上发布关于桑叶茶“疏散风热”“清肺润燥”“清肝明目”“凉血止血”等宣传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日照某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计、制作违法食品及保健食品广告案
 
  日照某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受他人委托代为设计、制作的普通食品及保健食品宣传广告图片。其制作的普通食品广告图片中含有暗示具有增强免疫力等保健品功效内容,制作的保健食品广告图片未经广告审查审定批准且未显著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内容,且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东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日照某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日照某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淘宝店铺“某某保健”上发布关于鹅肌肽“平衡酸值”等宣传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广告监管科
 
[ 食安城市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食品论坛相关讨论
 
 
推荐图文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