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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餐热销却无赠品?商家“库存未更新”不是挡箭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7-16 17:26 来源:江阴消保委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陈先生投诉,5月4日某餐饮上新了“联名款套餐”,他上午10点通过小程序在门店下单,购买该“联名款套餐”。对方并未提前告知无库存,实际收到套餐后,陈先生发现没有联名产品。向该公司反映后,对方既未作出解释,也未给出处理方案,无奈之下向江阴澄北消保委投诉要求退款。
  【案情简介】
 
  陈先生投诉,5月4日某餐饮上新了“联名款套餐”,他上午10点通过小程序在门店下单,购买该“联名款套餐”。对方并未提前告知无库存,实际收到套餐后,陈先生发现没有联名产品。向该公司反映后,对方既未作出解释,也未给出处理方案,无奈之下向江阴澄北消保委投诉要求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为查清事实,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被诉餐饮企业,核实其5月4日“联名款套餐”的线上销售及库存管理情况。
 
  面对商家起初的消极应对和拖延态度,消保委工作人员对商家负责人进行普法教育,阐明利害关系:“联名营销不仅是卖产品,更是卖信誉。利用信息差‘套路’消费者,不仅寒了顾客的心,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调解员法理与情理并重的不懈努力下,商家终于认识到自身管理的漏洞与错误,态度由推诿转为积极配合。
 
  最终,经消保委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就管理疏漏向陈先生致歉,并当场为陈先生办理全额退款。同时,商家承诺将立即优化小程序库存提示功能,规范促销活动规则,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陈先生对调解结果及消保委工作人员负责、专业、高效的工作作风表示高度赞扬。
 
  【案例评析】
 
  《广告法》第八条规定: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本案中商家因未明确公示赠品库存及活动期限,导致消费者知情权受损,被指违反诚信原则。消保委对此警示,在联名营销泛滥的当下,品牌方切勿让”噱头“掩盖了”诚信“。联名仅是博取眼球的短期策略,唯有夯实产品品质与服务根基,方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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