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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六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7-22 09:38 来源:静安市场监管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静安区全面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百日攻坚”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第六批典型案例。
  静安区全面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百日攻坚”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第六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柒朵(上海)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且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网络餐饮企业柒朵(上海)餐饮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专间冰箱内有7罐无标签的罐装食品。经查,当事人专间冰箱内7罐无标签的罐装食品为生腌海虾,是当事人制作“潮汕生腌鲜活大只海虾”和“潮汕生腌鲜活海虾”这两个菜肴的主要食材。由于当事人进货查验未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操作,食品验收时未核对食品标签,致使无标签食品签收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网络餐饮商家漠视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未落实进货查验责任,销售标签不合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标签相关法规要求。各网络餐饮商家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全面核查食品标签、生产资质等资料,保证在售食品标签完整合规、信息齐全,严禁在标签标注上投机取巧。本案警示网络餐饮商家,严守食品标签合规管理红线,杜绝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现象。

  案例二|上海暮昼杉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网络餐饮企业上海暮昼杉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超许可范围经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店内菜单列有“经典意式肉酱面”“奥尔良烤鸡翅”以及“黑松露薯条”等多种热食菜品,并配有制作上述菜品的食品原料及工用具,而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仅为“自制饮品制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网络餐饮商家仅取得自制饮品制售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超许可范围经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各网络餐饮商家应当严格遵守“依法持证、按证经营”准则,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拓展前,主动对照许可目录核查经营项目,确需增项的须提前申办许可。本案警示网络餐饮商家,守住食品经营许可合规底线,切勿心存侥幸超范围经营。
 
  案例三|上海祥平图文设计服务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生产经营条件变化未按规定处理行为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网络餐饮店上海祥平图文设计服务部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其外卖平台菜单有“鹰嘴豆泥蔬菜棒配薄饼”字样。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范围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热食类食品制售;酒类商品(零售)。同时,当事人擅自将食品经营许可证配套的设计平面图中员工更衣室区域变为清洗碗筷区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网络餐饮商家未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核定事项规范开展经营,同时擅自变更经营条件,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及场所布局管理相关规定。各网络餐饮商家应当严格依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和场所布局开展经营,售卖品类不得与许可范围相悖,经营场所功能分区须与许可备案图纸保持一致。本案警示网络餐饮商家,需明确合规边界,守牢食品经营许可红线,切勿擅自调整加工场所布局。
 
  案例四|上海翊昊餐饮店对提供的食品作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上海翊昊餐饮店于外卖平台售卖的食品中添加的肉松实际为肉粉松。执法人员至现场开展检查,查见当事人店铺菜单列表中有肉松待售,查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肉粉松3包,未查见肉松相关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网络餐饮商家利用消费者对肉松、肉粉松认知不足,刻意混淆两类产品概念,以低价肉粉松冒充肉松线上销售、虚假标注食品名称,误导线上消费群体。各网络餐饮商家应当严格规范线上餐品名称标注,如实区分肉松、肉粉松两类原料,不得借助名称相近刻意混淆产品、误导消费者,线上商品品名、配料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本案警示网络餐饮商家需恪守食品标签标识管理底线,不得在线上通过文字噱头混淆产品、虚假标注欺骗消费者。
 
  案例五|上海新锦田餐饮有限公司未履行禁烟管理义务及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网络餐饮企业上海新锦田餐饮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查见其经营场所专用操作区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另通过店内监控查见场所内有顾客吸烟,工作人员并未对该行为作出劝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第(五)项以及《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网络餐饮商家存在两类违规问题,一是门店禁烟管理履职缺位,未有效劝阻店内吸烟行为;二是从业人员操作规范落实不到位,食品加工、接触即食食品时口罩佩戴不规范,易引发食品交叉污染,两类行为均违反公共场所控烟及食品从业人员操作规范相关管理要求,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各网络餐饮商家应当全面落实经营场所控烟主体责任,规范张贴醒目禁烟标识,及时劝阻吸烟行为;严格约束后厨从业人员,在加工、分装直接入口食品全过程规范佩戴口罩。本案警示网络餐饮商家,恪守控烟管理与后厨操作卫生双重合规红线,杜绝控烟履职不到位、从业人员未规范佩戴口罩等卫生违规问题。

  案例六|上海市静安区曙光餐饮店未履行禁烟义务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网络餐饮店上海市静安区曙光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实,2026年5月3日上午有顾客在当事人店内抽烟,但店内工作人员未劝阻吸烟人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网络餐饮商家未切实履行店内控烟管理主体职责,面对店内吸烟消费人员未第一时间开展劝导制止工作,充分体现出经营者控烟法治意识薄弱,相关经营行为已违反公共场所控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各网络餐饮商家须全面压紧压实自身控烟主体管理责任,规范张贴醒目禁烟警示标识,常态化开展从业人员控烟劝导业务培训,一旦发现吸烟行为第一时间上前劝导制止。本案警示网络餐饮商家,务必抓实抓细门店日常控烟各项管理举措,坚决守住公共场所公共卫生健康监管底线。
 
  案例七|上海秦记小吃店未对配送直接入口食品使用封签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7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上海秦记小吃店(网店名:老鸿兴汤包馆(芷江路店))对外卖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未使用封签,当即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4月9日复查时,当事人仍未按要求改正,直至4月14日再次检查,确认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规范使用了封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网络餐饮商家提供外卖服务时未规范使用食安封签,反映出经营者配送环节食品安全管控意识缺失,对封签使用相关合规条款了解不足。各网络餐饮经营者需扛起配送环节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规范餐品封签使用,守住外卖食品安全防线,防止餐品运输过程中遭受污染、被私自拆换,保障群众就餐安全。本案警示网络餐饮商家,必须依规使用食安封签,严格遵守外卖配送食品安全各项管理规定。
 
  静安区将持续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整治,不断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同时,若消费者发现网络餐饮违法违规线索,可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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