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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公布一批网络餐饮违法案件典型案例(第六期 “幽灵外卖”专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7-30 17:15 来源:九江市场监管发布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九江市公布一批网络餐饮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濂溪区程某餐饮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入网经营、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案情简介:濂溪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专项排查中发现,辖区内某经营主体在平台开设线上店铺,未公示真实主体经营信息,且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经营。经调查,当事人花费350元购入伪造许可证,通过平台开设店铺,同时在经营中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炒米粉对外售卖,涉嫌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公示真实经营信息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5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全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5年修订版)第四十三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合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是网络餐饮领域多重违法叠加的典型案例,当事人为规避平台资质审核,付费购买伪造许可证入驻线上平台,隐匿真实经营信息,还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餐食,违法性质恶劣。该行为既破坏网络餐饮准入监管制度和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增加监管难度,又存在食源性疾病隐患,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对该类复合型违法行为从严查办、合并处置,通过重拳整治,倒逼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线上经营流程,持续净化网络餐饮经营环境,切实守护消费者饮食安全与合法权益。
 
  案例二、濂溪区某口湘餐饮店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入网经营案
 
  案情简介:濂溪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排查中发现,辖区内某美团外卖入网餐饮商家,平台公示的经营主体、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核查,该商家在平台公示的《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通过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查询,无对应有效许可信息,当事人涉嫌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资质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伪造的《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入网经营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5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5年修订版)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中,当事人为规避外卖平台资质审核,伪造《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入驻平台,且实际出餐地址与平台公示信息不一致,属于典型的“幽灵外卖”违法情形。该行为刻意隐匿真实经营信息和合法资质,既增加了市场监管部门溯源管控和执法检查的难度,也因经营资质缺失、场所不规范等问题,埋下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同时,该行为严重破坏网络餐饮行业准入管理制度,扰乱线上餐饮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饮食安全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从严从快查处此类违法违规行为,重拳整治网络餐饮行业乱象,倒逼经营主体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线上经营信息公示、资质报备等全流程管理,持续净化网络餐饮经营环境,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共青城市某多仕蛋糕店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入网经营案
 
  案情简介: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在共青城荷塘小区餐饮店集中区域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外卖平台上公示的证照信息是当事人通过社交软件联络他人,将修改了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伪造而成。并将该虚假资质证件在某外卖平台店铺进行公示,违规开展线上餐饮经营活动,针对当事人涉嫌构成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资质入网经营的行为,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并将伪造国家证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网络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中,当事人为规避平台资质审核,以有偿方式通过他人伪造虚假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入驻外卖平台,是典型的网络餐饮资质造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主观违法故意突出,扰乱网络餐饮市场监管秩序,线上经营无合法资质兜底,极易出现食品加工不规范、卫生不达标等问题,严重侵害消费者饮食安全与知情权。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明确线上线下资质标准统一,持续净化网络餐饮经营环境,警示餐饮经营者不得伪造证照从事网络经营。

  案例四、共青城市某吕餐饮店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入网经营案
 
  案情简介: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共青城学府广场餐饮店集中区域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一家餐饮店在外卖平台进行公示的证照信息与其线下堂食公示的证照信息不一致。针对当事人涉嫌在网络外卖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网络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当事人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上传虚假资质、经营信息,刻意隐瞒真实经营状况,误导消费者与平台审核,主观存在故意,虚假信息破坏网络食品经营准入核验机制,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增大线上食品安全风险。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以此警示线上食品经营者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如实公示各类经营信息。
 
  案例五、德安县某香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使用伪造资质入网经营案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案
 
  案情简介:德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德安县某餐饮店检查中,发现德安县胡某经营的餐饮店存在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具备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资质,通过非法渠道办理虚假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在网络餐饮平台进行公示。德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5修订)》第四条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5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5修订)》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伪造证件线索移交至德安县公安局进一步调查。
 
  案情评析:本案反映出部分小餐饮经营者无证、使用虚假资质入驻外卖平台的突出违规问题。当事人未取得合法食品经营许可,伪造登记凭证上线经营,既破坏网络餐饮准入秩序,也给群众用餐带来安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落实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严厉整治无证入网、证照信息造假乱象。本案警示各类餐饮经营者,必须持证合规经营、真实公示经营资质;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网络餐饮全链条管控,严查线上餐饮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部门,联手共筑舌尖上的安全防线。
 
  稿源:餐饮食品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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