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太仓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无证经营、冒用资质、信息不实等突出问题,持续加大线上线下巡查力度。为进一步压实网络餐饮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经营秩序,现公布第七批网络餐饮典型案例,以案示警,督促从业者依法公示信息、诚信经营。
太仓市浮桥镇某饭店冒用他人经营资质提供网络餐饮服务案
基本情况:2026年7月1日,执法人员根据网络餐饮整治工作的要求,对太仓市浮桥镇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除了使用本店证照入网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活动以外,还在某熟食店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证照开设另一网络餐饮店铺,两家网络餐饮店铺同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接单出餐。经查实后当事人主动下架涉案线上店铺,及时消除违法状态。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合法、真实、有效的证照是入网经营的必备前提和信誉基石。当事人设置双店招、冒用他人证照,违背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公示须真实、有效的法定义务。冒用他人资质上线经营,易导致食材溯源困难、责任主体模糊,消费者维权难度加大,同时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餐饮市场秩序。网络餐饮绝非“法外之地”,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取得并在经营页面公示真实证照,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任何伪造、冒用许可证件的行为破坏食品安全监管秩序。
太仓市双凤镇某奶茶店未及时更新线上公示信息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29日,执法人员根据网络餐饮整治工作的要求,对太仓市双凤镇某奶茶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外卖平台公示的证照名称和地址与经营场所内公示的信息不符。经查,当事人搬迁店铺后将原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并重新办理注册登记,但证照信息变更后,当事人未及时更新外卖店铺公示信息。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更新了其店铺在外卖平台内的公示信息。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本案当事人虽持有合法有效证照,但搬迁换证后怠于履行信息更新义务,导致线上线下公示内容不一致。这种“信息脱节”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消费者无法准确识别经营主体的真实身份和合法状态。网络餐饮经营线上展示即等同于实体店面的“电子招牌”,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础。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确保“线上所见”与“线下所在”完全一致,保证公示信息真实、有效,自觉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网络餐饮事关群众舌尖安全,信息公示是保障交易透明、责任可溯的第一道关口。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深化整治专项,严厉打击证照造假、信息失实等违法行为,同时督促平台落实审查责任,推动线上线下同质同标。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义务,做到线上展示与实际经营完全一致。也欢迎市民朋友举报违规线索,共同织密监督网络。监管不松懈,整治不止步,我们将全力守护百姓每一餐的安全与安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