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依法严查了一批网络餐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为强化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发挥典型案例震慑教育作用,引导网络餐饮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现公开第三期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
湖北省恩施市个体工商户冯某、蒋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办案单位:金子坝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6年4月22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服务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店内和美团外卖平台公示的以冯某为经营者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为虚假证件,该证件存在有效期、发证机关和监管机构不符等多处明显错误。另外,执法人员还在其店内发现以冯某为经营者的虚假《小餐饮经营许可证》1张和以蒋某为经营者的虚假《小餐饮经营许可证》2张,上述4张虚假证件均系蒋某通过变造已失效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得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6月2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将当事人冯某及蒋某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
恩施市某餐饮店实际经营地址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不符案(办案单位:舞阳坝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6年4月29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对恩施市某餐饮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有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实际出餐经营地与《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登记的地址不相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7月,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湖北省恩施市某餐饮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发布虚假广告案(办案单位:金子坝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6年4月14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未在市场监管证照审批系统登记,疑似为伪造的虚假证件。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为加盟商统一办理,提供给当事人用于网络餐饮经营,其在经营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公示虚假的经营资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2026年8月3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另外,将其加盟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
湖北省恩施市某商贸中心未按照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项目开展网络餐饮服务案(办案单位:金子坝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6 年 4 月 24 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美团菜品中有拿铁、风味美式、果茶等现制饮品在售,同时执法人员核对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包含自制饮品制售项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另外,当事人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6月26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营合规提醒:坚守守法底线
所有网络餐饮经营者须以案为戒、杜绝侥幸心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方位规范经营行为,守住食品安全与诚信经营底线。
规范资质信息:务必合法持有、真实公示证照,严禁租借、买卖证照。经营地址、项目等信息变更需按时报备,确保线上线下信息一致,杜绝虚假入网、超范围经营。
严守安全规范:严控食品采购、加工、储存全流程,禁用过期、不合格食材,杜绝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充食材品类等违规行为。配齐防鼠防虫设施,保持后厨及经营场所整洁卫生,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