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网络食品销售秩序,有力打击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管局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现选取三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食品虚假违法广告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4月16日,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派发的案件线索,依法对佳木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其美团店铺上销售“李时珍红枣核桃桑葚黑芝麻丸”(普通食品)的广告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店铺广告中宣传“九蒸九晒芝麻丸补肝肾、润五脏、益气力、长肌肉、填脑髓、轻身不老”等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内容,构成发布食品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给予处罚。
(三)案件评析
本案的查处,及时制止普通食品虚假宣称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有力打击网络食品广告乱象,对同类经营主体形成警示震慑。通过以案释法,厘清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宣传边界,提醒经营者严守广告宣传法律红线,切实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与财产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食品市场环境。
二、双鸭山市宝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有限公司发布食品违法广告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6月11日,双鸭山市宝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派发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宝清县某有限公司在自营购物小程序“宝清行”销售“宝清山珍刺五加浸膏”食品的广告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广告宣传刺五加具有“调节免疫、心血管保护、抗应激与抗衰老”等表示功效的内容,普通食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等功能,构成发布食品违法广告行为。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给予处罚。
(三)案件评析
不法经营者利用中老年群体健康诉求,刻意混淆食品与药品边界,对普通食品大肆宣扬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此类违法行为,既造成群众财产损失,更潜藏重大健康安全风险。依法快速查办该类案件,能够有力震慑坑老营销乱象,引导经营主体守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七台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米粉店虚假宣传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4月1日,七台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七台河市桃山区的某米粉店检查,当事人在其美团外卖平台标注的“牛排”(主料是牛肉)实际使用的原料为“大红德邻”西式烤排,配料表其主要成分为鸡肉,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给予处罚。
(三)案件评析
本案是线上餐饮经营领域典型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件。随着网络外卖消费持续普及,不少餐饮经营者借助外卖平台菜品名称、食材标注吸引消费者,极易出现食材名称不实、主料虚假标注等误导性宣传问题,以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