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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监释法】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五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8-27 16:23 来源:宜春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全面压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为全面压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丰城市某餐饮店涉嫌在网络平台提供虚假信息入网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6日,在全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日常检查中,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丰城市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传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悬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查处餐饮店在网络平台提供虚假信息入网的违法行为,警示广大入网商户应当恪守诚信底线,保证线上公示信息真实有效,对整治“幽灵外卖”、健全线上餐饮源头管控机制具有较强示范警示作用。
 
  案例二

  上高县某烤鸭店涉嫌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上高县某烤鸭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脏乱,操作台杂物堆积、污渍残留,店内蚊虫滋生,未保持餐饮经营场所整洁卫生,不符合食品安全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查处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违法行为,倒逼餐饮经营者切实履行场所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格落实环境卫生常态化保洁要求,对夯实餐饮食品安全源头管控具有警示引导作用。
 
  案例三

  宜丰县某粉面馆未建立进货台账案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6日,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宜丰县某粉面馆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查处未建立进货台账的违法行为,警示入网商户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进货查验与台账记录法定要求,对筑牢食品安全源头防线、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案例四

  万载县某烘焙屋安排无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食品制售案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8日,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万载县某烘焙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3位从业人员健康证均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查处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的违法行为,倒逼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核查健康证明,对防范食源性疾病发生、保障群众饮食安全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来源:餐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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