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肉制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近期查处的三起肉制品典型案件予以公布,并就相关法律风险作出警示。
典型案例
案例一:黔西市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证生产加工肉制品案
2025年11月11日,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黔西市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腊肉及腊肠,现场存有成品共计317.6斤,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查,该公司虽持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于2025年10月26日至11月11日期间擅自从事腊肉及腊肠的生产加工活动。上述产品均被依法扣押,未流入市场销售。涉案产品拟定销售单价为21元/斤,货值金额合计6669.6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能够提供猪肉原料的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黔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全部涉案食品,并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金沙县某饭店网络食品宣传与实际原料不符案
2025年12月30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金沙县某饭店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的“骨肉相连”产品,其商品详情页标注主料为“猪肉”,但消费者收到的实物在色泽、纹理等感官特征上明显区别于猪肉,疑似为鸡肉。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9日在美团平台开设店铺,其销售的“骨肉相连”实际使用鸡肉作为原料,与宣传内容不符。截至案发,该产品共售出9串,违法所得共计1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织金县某烤鸭店生产经营亚硝酸盐超标的食品案
2026年3月26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对织金县某烤鸭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店制售的烤鸭产品进行抽样送检。2026年5月,贵州绿环科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显示样品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为144mg/kg,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8号)及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相关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8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专家论证说明》,认定该批次烤鸭中亚硝酸盐含量超出国家标准限量,长期食用此类超标食品存在食物中毒、致癌及致畸风险,足以引发严重食源性疾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织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织金县公安局。
案例警示
上述三起案件分别涉及无证生产加工、网络食品信息虚假、非法添加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反映出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为此,特作如下警示:
依法取得许可方可生产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严禁无证或超范围生产。
严格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确保线上发布的食品名称、原料、成分等信息与实际一致,严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
严守食品添加剂使用红线
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尤其禁止在餐饮环节违规添加亚硝酸盐等禁用或限用物质。
强化刑事风险防范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旦造成严重后果或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者应切实守法经营,切勿心存侥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