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适用范围涵盖11类产品:果汁、减糖果汁、浓缩还原果汁、减糖浓缩还原果汁、果汁浓缩物、减糖果汁浓缩物、水浸提果汁、果汁粉、果浆饮料、果泥及果泥浓缩物。核心要求如下:
一、产品特征
果汁中乙醇≤3g/L、挥发酸≤0.4g/L、乳酸≤0.5g/L;直接食用的果汁浓缩物须去除至少50%水分。果浆饮料可按三类限值添加糖及/或蜂蜜:第一类(酸度过高不可直接食用的水果,如百香果、黑加仑、酸樱桃等)≤20%,第二类(低酸多肉水果,如芒果、香蕉、番石榴等)≤15%,第三类(可自然生食水果,如苹果、梨、桃、柑橘、菠萝、番茄等)≤10%(均为终产品重量占比)。为调节酸度,可添加以无水柠檬酸计最多3g/L的柠檬或青柠汁或其浓缩物。
二、减糖产品
减糖果汁、减糖浓缩还原果汁、减糖果汁浓缩物,指经许可工艺使天然含糖量至少降低30%、且保留原水果其他基本理化、感官与营养特性的产品;允许采用的减糖工艺限于膜过滤与酵母发酵。
三、添加剂与香精
果汁、浓缩还原果汁、果汁浓缩物、水浸提果汁、果汁粉及各类减糖产品,均不得使用甜味剂;仅允许使用定义范围内的"芳香物"(加工中从可食用部分回收的副产物)。
四、标签要求
产品商业名称须与定义一致;多水果产品按用量降序列明水果名称,三种及以上可标注"混合"或数量;果浆饮料须标注"水果含量至少X%",果汁类产品可使用"100%果汁"标识;"未添加糖"等声称须符合特定条件。
草案另引用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微生物、食品接触材料等配套法规,并设过渡条款:现有企业及按旧规生产的产品可在2027年12月31日前继续合规流通。其与Codex CXS 247-2005(果汁与果浆饮料通用标准)不一致之处,在于新增了三类"减糖"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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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关键限量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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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汁 |
乙醇≤3g/L;挥发酸≤0.4g/L;乳酸≤0.5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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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汁浓缩物(直接食用) |
去除水分≥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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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浆(果露)加糖上限 |
第一类≤20%、第二类≤15%、第三类≤10%(以终产品重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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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度调节 |
柠檬汁/青柠汁或其浓缩物,以无水柠檬酸计≤3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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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糖产品 |
天然固有糖含量至少降低30%;工艺仅限膜过滤、酵母发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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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味剂 |
果汁、浓缩还原果汁、果汁浓缩物、水浸提果汁、果汁粉及减糖类产品均禁止使用 |
合规提示:对土出口果汁及果浆饮料企业须关注减糖工艺、甜味剂禁用及加糖上限等新规,在2027年12月31日过渡期结束前完成配方与标签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