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咸宁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依法处置牟利性投诉举报工作,现公布首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对林某某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林某某投诉举报信件,反映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糖玫瑰产品涉嫌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主要涉及食品标签、条形码等问题。林某某要求组织调解、立案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
【综合研判】自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开通以来,林某某累计投诉708次、举报712次,覆盖29个省份,涉及被投诉举报企业751家。其投诉举报品类高度集中于食品类,投诉内容、诉求高度同质化,购买商品的数量、频次及地域范围明显不符合普通消费者基于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正常习惯。
综合考量其购买商品的数量、频次及地域范围等因素,其行为属于利用投诉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及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可认定其投诉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范畴,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消费者。
【处理结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林某某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对其举报事项,已依法另行开展核查处置。
案例三 对田某某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举报不予立案案
【基本案情】2026年以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田某某来信,反映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桂花玫瑰露产品配料表标注不规范,涉嫌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田某某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调解、对被投诉举报人实施行政处罚并给予举报奖励。
【综合研判】对于田某某的投诉举报情况,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启动综合研判机制,对田某某投诉举报行为进行全面核查。经查,存在多处异常情形:一是投诉举报频次远超正常范畴。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田某某累计投诉1789次、举报1810次,地域覆盖河南、四川、江苏、湖北等29个省份,涉及被投诉举报企业1903家,其投诉举报频率之高已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维权的合理界限。二是针对特定区域企业重复投诉且材料格式化。2025年6月以来,田某某以挂号信形式针对我市十余家企业集中发起投诉举报达40余次,所提交的投诉文书和举报材料在内容表述、证据格式等方面高度雷同,缺乏具体事实的个性化描述,呈现明显的重复性、套路化特征,涉嫌滥用投诉举报权利。三是拒不配合身份信息核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要求田某某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以核验其真实身份,但其在指定期限内未予提供,导致其身份真实性无法确认。
上述投诉举报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之情形,且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意图明显,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者范畴;同时其经限期通知后仍拒绝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处理结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及第(六)项之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田某某的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依法不予立案。
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保障消费者正当诉求,针对以牟利为目的恶意索赔行为,经研判属于涉黑涉恶线索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放心发展的营商环境。
撰稿丨综合执法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