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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食堂引入风味档口的合规性咨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9-03 16:24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食堂承包商为了提供更多元的餐食,能否引入其他品牌的风味档口?如可以,风味档口是否需要承包商自营?还是也可以由引入的品牌方经营,承包商收取管理费?如上这种引入风味档口的模式,在企业食堂和学校食堂有没有区别?
  内容:
 
  食堂承包商为了提供更多元的餐食,能否引入其他品牌的风味档口?如可以,风味档口是否需要承包商自营?还是也可以由引入的品牌方经营,承包商收取管理费?如上这种引入风味档口的模式,在企业食堂和学校食堂有没有区别?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引入风味档口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并非被绝对禁止,但须满足严格的合规前置条件和多重监管约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及《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98号)的相关规定,风味档口的引入应当选择合法的承包商经营,符合相应食品经营许可要求。
 
  政务咨询回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依据材料。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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