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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第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9-04 10:04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攀枝花市市场监管系统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攀枝花市东区某经营部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油底肉)案
 
  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发现攀枝花市东区某经营部销售的油底肉,外包装食品标签上印制的生产商地址、产品执行标准标注错误;等级:“特级”系攀枝花市东区某经营部自行认定,无法提供相关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6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的直接途径,容不得半点虚假和马虎。本案当事人对标注内容审核把关不严、随意标注等级,看似“小事”,实则触碰了法律红线。广大经营者务必引以为戒,切莫因“疏忽大意”或“自欺欺人”而挑战法律底线,每一次侥幸都可能付出高昂的违法成本。
 
  案例二: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攀枝花市东区某夜宵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东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攀枝花市东区某夜宵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就开展烧烤经营活动,且其使用的“昊明分割鸡”(预包装肉制品)外包装上未标注具体生产日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10元,没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无证经营是红线,标签缺失是隐患。本案当事人既未取得合法“身份”便擅自营业,又对预包装肉制品生产日期这一关键信息疏于查验,暴露出严重的法律意识和安全责任缺失。广大经营者务必警醒:持证经营是底线,进货查验是铁律,任何“嫌麻烦”“赶时间”的侥幸心理,终将面临法律严惩。
 
  案例三:盐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盐边县某冷冻食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发现盐边县某冷冻食品店从盐源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山野彝家烟熏腊肉土猪肉烟熏腊肉”后,将购进的腊肉标签取掉,贴牌上自己制作的“风干烟熏腊肠”虚假标签,虚假标注生产地址、电话,并在当事人的快手平台店铺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9.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取掉原厂标签、贴上自制虚假标识,本质是“偷梁换柱”、欺骗消费者。本案当事人利用网络平台销售贴牌假冒产品,不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更损害原厂商家信誉。广大经营者务必引以为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伪造产地、冒用他人信息的造假行为都难逃法律追究,切莫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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