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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食品标签标识规范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9-14 17:01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标签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等有关要求,督促指导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在2027年3月16日新规章、标准实施前完成食品标签标识自查更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全省食品标签标识规范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省食品标签标识规范提升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标签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等有关要求,督促指导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在2027年3月16日新规章、标准实施前完成食品标签标识自查更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范围
 
  全省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不含特殊食品。
 
  二、时间安排
 
  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底。
 
  (一)工作部署阶段(2026年9月-10月)。各地要结合实际进行工作部署,向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基层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企业自查阶段(2026年9月-2027年3月)。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按照新法规要求制作食品标签标识,并及时将自查更新情况报告属地县级局。
 
  (三)监督检查阶段(2026年10月-2027年10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根据企业自查进度,对辖区企业食品标签标识自查更新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7年11月-12月)。省局、市局随机抽查各地工作完成效果。各市局及时进行工作总结上报。
 
  三、工作任务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地可采取正式通知、会议部署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本次行动工作要求,让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充分认识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参加食品标签标识知识培训,主动开展食品标签标识自查,尽快完成标签标识更新。
 
  (二)开展业务培训。各市局组织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和监管人员至少开展1次食品标签标识知识培训,解读《食品标签标识监督管理办法》、GB7718、GB28050等最新要求,力争培训覆盖辖区所有食品生产企业。有条件的县级局可自行组织培训。
 
  (三)组织企业自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参照《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自查表》(附件),对照《产品配方》《生产投料记录》,对本企业所有产品品类逐一自查,确保在2027年3月16日新规实施前完成标签标识更新。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10+1”项强制标示内容应标尽标。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为:食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标签、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致敏物质提示,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示的其他内容。其中,营养标签强制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和钠的含量及营养素参考值。
 
  重点关注致敏物质提示、保质期到期日、食品名称中提及配料或成分的定量标示、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和糖的含量及营养素参考值、营养成分表下方标注“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等新增加或调整内容。
 
  (2)标示内容要真实。食品标签标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属性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并标注在标签醒目位置。“属性名称”“商标名称”“新创名称”等食品名称不得利用字体字号字高、色差、版面设计等方式混淆食品属性,误导消费者。所用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配料表排序等应按规定如实标示。
 
  (3)优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独立区域未设置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相关部位应当易于查找。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示,字体高度应当≥3.0毫米;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如<35cm2,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应当≥2.0毫米。
 
  (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重点关注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不得使用“零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
 
  (5)食品标签审核机构和人员。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明确具体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审核把关食品标签。鼓励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对全部产品的食品标签进行合规评价。
 
  (四)实施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标签标识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自查完成情况,自查是否覆盖所有产品品类,符合新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新包材标签更新情况,新包材标签的标示是否合法,强制标示内容是否完整、真实,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
 
  (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食品标签标识违法行为,以及“两超一非”、掺假掺杂、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各地要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按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工作要求
 
  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信息的重要载体,食品标签标识问题是近年来群众投诉举报的重点。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结合辖区实际,明确责任部门,细化工作措施,建立“食品标签标识问题清单”,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实现“进一次门办多项事”。同时,要加强行政指导,及时为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答疑解惑,帮助企业加快完成新包材标签更新;可视情曝光食品标签标示违法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局将视情抽查部分市局工作情况。
 
  各市局要定期汇总辖区企业标签标识自查更新进度,及时向省局报送工作亮点和经验做法,便于全省复制推广。2026年12月初、2027年11月底前,分别向省局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
 
  附件: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自查表
 
食品名称:                 净含量/规格:        生产日期:
内容
项目
具体要求
主要依据
是否合法合规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3.1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食品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食品标签的所有强制性标示信息应采用粘贴、打印、模印、嵌套或压印等形式固定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不易分离。“不易分离”指消费者(或使用者)打开包装食用(使用)前不得分离。但附加的,说明食用方法、产地特征、产品特点等非强制性内容的说明物(如:吊牌),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分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违背科学常识、违背公序良俗、贬低其他食品、封建迷信等
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等欺骗性的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色差、版面设计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5 不应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方式明示或暗示食品或食品中的某种成分或配料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
3.6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邮箱、网址除外),可以同时使用繁体字、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
本标准中的“规范的汉字”指国务院发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强制性内容如同时使用繁体字、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应与规范汉字涵义一致并有对应关系。
GB7718-2025及问答
 
禁止性标注内容
第七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
(三)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
(四)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在食品标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功效)。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位置
第十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在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标注。
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或者有多层包装的,如外包装易于开启识读或者透过外包装能清晰识读内包装上的强制标示事项,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
比如,以下两种情况,不符合在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标注的要求。示例1:带有防伪标志的酒盒,将强制标示事项标注在酒瓶上,消费者必须破坏拆除酒盒包装的防伪标志,才能识读强制标示事项。示例2:透明包装的包装饮用水,将强制标示事项标注在标签内侧一面,消费者必须通过透明瓶身及瓶内液体透视才能识读强制标示事项。
 
文字
第十一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使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与标注内容有对应关系的繁体字、拼音和外文,但是使用的繁体字、拼音和外文字高不得大于相应内容的规范汉字字高。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进行标注,其中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应当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保证清晰识读。
 
字高、字宽
第十三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高度不小于1.8毫米的文字、符号、数字进行标注,且字体的高度与宽度比值应当不大于3。
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50平方厘米的,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应当不小于2.0毫米;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0平方厘米的,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应当不小于2.5毫米。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3.0毫米,但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35平方厘米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2.0毫米。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注位置
第十四条 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且标注的具体日期不易脱落。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且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标注具体日期的部位应当易于查找。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如何确定
第十五条 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应当根据生产工序完成情况确定,最小销售单元为单层包装的,应当以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最小销售单元有多层包装的,应当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包装完成后仍需灭菌、发酵等工序的,可以将相应工序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的,应当标注不晚于最早到期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或者逐一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展示最大字号标注的食品名称、商标、净含量的同一平视面,可视为主要展示版面。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问答
 
强制标示内容
1食品名称
4.2食品名称
4.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属性名称指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包括对食品或配料特征、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
专属特征的描述。
4.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已规定或采用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与上述名称本质相同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
4.2.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规定或使用的名称时,应使用能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且不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
4.2.2 在食品属性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可同时标示食品的“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名称。当上述名称中含有易使消费者误解、混淆食品属性的文字或词语时,应在属性名称同一展示版面的临近位置使用不大于属性名称的字高且与属性名称相同的字体、颜色进行标示。
GB7718-2025
 
第十六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存在下列情形的,食品名称应当按照相应要求标注:
(一)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
示例1:使用牛肉、猪肉两种原料制作肉丸,不得以“牛肉丸”作为食品名称。
示例2:以动物源性食品(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制成的水饺、包子等食品,其名称如果体现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应按照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体现。如馅料中仅使用牛肉作为唯一的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水饺,可称牛肉水饺。如馅料中使用虾仁、猪肉作为动物源性食品原料,且虾仁添加量高于猪肉添加量的包子,可称虾仁猪肉包子。仅作调味使用的动物源性原料(如速冻馄饨中使用少量虾皮调味),可不在食品名称中体现。
(二)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应当在名称中冠以“仿”“素”或者“某植物”等字样;
(三)食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配料,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该配料风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称中体现该配料风味的,应当在名称中冠以“某味”“某风味”等字样。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及问答
 
2配料表
4.3 配料表
4.3.1 预包装食品(包括单一配料食品)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应标示引导词。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2的要求标示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3.4的要求标示名称。附录A中A.4列出的配料,可标示配料的具体名称,也可采用表A.1中归类标示的方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GB7718-2025
 
 
A.1 部分配料可使用的归类标示方式
 
 
配料类别
归类标示方式
 
 
非植物油产品中添加的各种植物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添加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的或合计的)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生产过程中添加、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菌种(在终产品中存在且发挥非发酵作用的除外)
“发酵菌种”“微生物发酵剂”
 
 
食品用香精、香料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食品用香精”“食品香精”“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香料”
 
 
食品产品中添加的各种酱油
“酱油”
 
 
食品产品中添加的各种食醋
“食醋”
 
 
食品产品中添加的各种食糖
“食糖”
 
 
食品产品中添加的各种淀粉糖
可直接标示配料的属性名称,如“果葡糖浆”
 
作为配料使用的发酵酒、蒸馏酒、食用酒精,不包括配制酒
可直接标示配料的属性名称,如“黄酒”“食用酒精”
       
4.3.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以质量计)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或去除的配料可不在配料表中标示。
4.3.3 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或原料制成的复合配料(不包
括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4.3.2
的要求标示。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可不标示其原始配料。复合配料中加入的复合配料,可不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
4.3.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GB 14880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中的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行政部门发布的公告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应按其在最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标示。
4.3.4.1 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展开标示其在终产品中发挥作用的全部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已经失去活性的酶制剂可不标示。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加人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人原则中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人食品的,可不标示。食品添加剂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可不标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4.2 食品添加剂可以直接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也可将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归类标示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标示形式见附录B。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只选择附录B中的一种形式标示。
附  录  B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
B.1 概述
本附录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形式。标示相应项目时,应按4.3.4的要求选择其中一种进行标示。
B.2 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酸酯,食用香精,柠檬黄),稀奶油,植物油,葡萄糖浆,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3 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通用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酸酯),食用香精,着色剂(柠檬黄)],稀奶油,植物油,葡萄糖浆,乳化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着色剂(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4 当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60cm2时,可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
配料:水,全脂奶粉,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322,476),稀奶油,植物油,食用香精,着色剂(102)].葡萄糖浆,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着色剂(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5 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一并标示的形式
B.5.1一般原则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示。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示。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示。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示位置按照纳入该项中的食品添加剂的总质量确定。
B.5.2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酸酯,食用香精,柠檬黄),稀奶油,植物油,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5.3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通用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酸酯),食用香精,着色剂(柠檬黄)],稀奶油,植物油,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乳化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着色剂(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5.4 当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60cm2时,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
配料:水,全脂奶粉,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322,476),食用香精,着色剂(102)].稀奶油,植物油,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着色剂(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4.3.4.3 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和功能类别名称时,如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60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C),可用GB2760中列出的国际编码(INS号)代替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在GB2760中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的需要,应标示其通用名称。
4.3.5 由食品制成的,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可食用物质,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3.6 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应当标示所添加菌种的具体名称,可同时标示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上述菌种在食品中起发酵作用的,也可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或“微生物发酵剂”。上述菌种经过灭活或采取过滤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标示,如标示,应在食品属性名称或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或标示“经灭活”“非活菌型”“杀菌型”“灭菌型”等能充分说明菌种已无活性的词语。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配料表应当以“配料”或者“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可以用“原料”或者“原料与辅料”代替。
分装食品应当注明“分装”字样,其配料表应当标注被分装食品的配料表信息。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配料强调与定量标示
4.4 配料强调与定量标示
4.4.1 在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应采用在配料表中明示或附加文字说明的形式标示该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标示形式见A.5。
4.4.1.1 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应标示其相关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4.1.2 食品标签上用于说明口味、风味、配料来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图案不属于特别强调。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的,仅可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以外的图案,且应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
食品标签上的图片包括真实照片、插画、设计图等与食品配料或成分相关的示意图。当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生成的图案无法与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进行区分时,按照真实照片管理。
4.4.2 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4.2.1 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含量声称同义语见A.5。
4.4.2.2 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其他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不添加”相关同义语见A.5。
A.5 配料的定量标示
A.5.1 预包装食品配料定量标示的标示形式
定量标示可使用“≥”“不低于"或“不少于”说明承诺的添加量或含量的最小值,对于特别强调含量较低的,可使用“≤”“不高于”或“不大于”说明承诺的添加量或含量的最大值;
用具体数值形式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用百分比形式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用附加说明的方式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当生产加工工艺可能造成添加量或含量存在波动时,可用变动区间形式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A.5.2 若需定量标示的成分属于营养标签标示范围,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否则应在营养标签以外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A.5.3含量声称同义语本质相同的用语。
等同于“不含”“无”的同义语:“零(O)”“没有”“0%”“未含”“零(0)含量”“含量为0”以及与上述内容本质相同的用语。
等同于“不添加”“不使用”的同义语:“未添加”“零添加”“无添加”“未使用”“没加”“没用”“没使”“没使用”“未用”以及与上述内容本质相同的用语。
A.5.4 定量标示的豁免
食品标签上提及的配料或成分,若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属于特别强调,可免于标示其添加量或含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 因致敏物质提示或其他警示用语、提示用语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
b) 仅在食用方法或产品搭配建议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
c) 对于全部来源于同一产地的单一配料食品的“产地”的说明;
d) 仅用于说明终产品工艺和性状、风味、口味、口感等感官特征的描述性用语,或仅用于说明产品用途的表述中所使用的名称;
e)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标准命名的公告中已规定的食品名称(或与其本质相同的名称)所涉及的配料或成分,或已规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或成分。
GB7718-2025
 
3净含量和规格
4.5  净含量和规格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GB7718-2025
 
第十九条 定量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净含量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液态、半固态或者黏性食品,应当用体积或者质量单位标示;固态食品应当用质量单位标示;不宜用质量和体积单位标示的食品,可以用长度单位标示。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原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以质量或者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非定量预包装食品无法标注净含量的,应当标注“计量称重”等字样。
第二十条 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食品的,应当标注规格。其中,定量包装食品属于同种的,应当标注单件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定量包装食品属于不同种的,应当标注每种不同定量包装食品的单件净含量及相应件数,或者每种不同定量包装食品的总净含量。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4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6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标示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GB7718-2025
 
第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标注的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等生产基地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还应当标注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名称、地址。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的,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4.7 日期标示
4.7.1 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示形式见A.2。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明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日期标示应清晰醒日、易于辨认,不应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不得加贴、补印、修改。
在标示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前提下,保质期可作为可选择标示内容自愿标示。
4.7.2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2时,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4.7.3 为指导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合理食用食品,避免食物浪费,可根据食品特点及工艺标示消费保存期,作为食品在食品标签标明的贮存条件下的最后食用日期。标示形式见A.2。
A.2日期的标示
A.2.1 日期的标示形式:
2010年03月20 日;
2010 03 20;
2010/03/20;
2010.03.20;
2010-03-20;
20100320.
A.2.2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可在同行标示:
20100320/20100520;
20100320;20100520;
20100320 20100520.
A.2.3 保质期到期日也可采用以下形式标示:
保质日期(至);
保质期至;
最佳食用日期(至);
最好在……之前食(饮)用;
……之前食(饮)用最佳;
……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
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
A.2.4 标示保质期时,可采用XX个月(或XX日,或XX天,或XX周,或XX年)等方式进行标示。
A.2.5 消费保存期也可采用以下形式标示:
消费保存日期(至);
最后食用日期(至)。
GB7718-2025及问答
 
普洱茶、黑茶等食品在适宜的贮存条件下可长期保存时,保质期到期日可以以保质期“长期保存”的形式表示。按照此形式标示的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其食品安全性及品质应长期保持稳定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执行标准的相关食品安全及质量要求。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问答
 
6贮存条件
4.8 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标示贮存条件,标示形式见A.3。
A.3 贮存条件的标示
贮存条件应使用“贮存条件”“贮藏条件"或“贮藏方法"等为标题,或不标示标题。
贮存条件的推荐标示形式:
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其他条件)保存(或贮存);
xx-xx℃保存(或贮存);
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条件);
请置于阴凉干燥处(或其他条件);
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或其他条件);
温度:≤xx℃,湿度:≤xx%。
GB7718-2025
 
7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第二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是实际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编号。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不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标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8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GB7718-2025
 
第二十一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食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包括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可以仅标注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但是应当执行生产时对应标准的有效版本。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可以不标注产品标准代号。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9致敏物质
4.12致敏物质
4.12.1 以下食品配料可能导致敏感人群产生过敏反应,如用作配料,应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示提示信息,标示形式见附录D。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c.鱼类及其制品。d.蛋类及其制品。e.花生及其制品。f.大豆及其制品。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上述配料以外的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质可自愿标示提示信息。
比如,芝麻及其制品、椰子及其制品等可自愿标示致敏物质提示信息。
4.12.2  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致敏物质时,如共用生产车间、生产线时,鼓励标示致敏物质的提示信息,标示形式见附录D。
4.12.3  D.4列明的配料以及D.5列明的情况,可免于标示致敏物质提示信息。
附  录  D  致敏物质在食品标签中的标示形式
D.1概述
本附录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预包装食品配料中含有致敏物质时,以及在生产中可能间接带人致敏物质时的标示形式。
D.2 致敏物质用作配料时,应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一种进行标示。
D.2.1 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和标示方式(可使用字体加粗或下划线两种标示方式)进行提示: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花生,葡萄糖浆,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配料:小麦粉、白砂糖、榛子酱榛仁、巧克力)。
D.2.2 在配料表临近位置专门标示提示信息,可使用“食物致(过)敏原(提示)”“致(过)敏物质(提示)"或“致(过)敏原信息(提示)”等为引导词,或不使用引导词:
含有鸡蛋、花生、坚果、乳成分;
含有花生酱、大豆制品;
本产品含有鱼、大豆成分;
本产品含有鱼、大豆成分,可能导致食物过敏。
D.3 加工过程中间接带入或可能带入的致敏物质,宜在配料表临近或其他位置用以下方式加以提示:
“本产品可能含有......”;
“可能含有......”;
“可能含有微量......”;
“本(此)生产设备还(也)加工含有......的食品(产品)”;
“本(此)生产线还(也)加工含有......的食品(产品)”。
D.4下列经深度加工的配料,已去除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蛋白质成分,可免于致敏物质标示:
a) 大豆及花生加工产品:精炼大豆油、精炼花生油、大豆来源的肽、磷脂、维生素E、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及植物甾烷醇酯、黄原胶;
b) 谷物加工产品:淀粉、糊精、葡萄糖浆、谷物来源的精炼植物油;
c) 水产加工产品:甲壳素、壳寡糖、鱼明胶、精炼鱼油、鱼油来源DHA;
e) 乳加工产品:乳糖醇。
D.5 其他免于标示致敏物质的情况:
a) 单一配料为致敏物质的产品,如果产品名称中已经明确该致敏物质的名称,可免于重复标示;
b)食用酒精、蒸馏酒。
GB7718-2025及问答
 
10营养标签
4.13  营养标签
营养标签的标示范围及标示方式按照GB28050或GB13432执行。
GB7718-2025
 
3.4 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应以每100克(g)和/或每100毫升(mL)和/或每份可食部中具体数值标示;以每份进行标示时,应在同一版面标明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
4 强制标示内容
4.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和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
4.2 当对4.1以外的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时,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
4.3 当预包装食品使用了营养强化剂,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强化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
4.4 当食品或其配料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反式脂
肪酸的含量。
4.5 预包装食品应在营养成分表下方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GB28050-2025
 
条件性强制标示内容
警示语
4.14 警示语  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中对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的警示语标示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标示警示语。
GB7718-2025
 
产品质量(品质)等级
4.11 产品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否则不得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GB7718-2025
 
经辐照加工食品
4.15 经辐照加工食品
4.15.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临近位置标示“辐照加工食品”或“经辐照处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5.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食品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括号内标示“辐照”“辐照加工”,或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明其“经辐照处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GB7718-2025
 
推荐使用量
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卫健委“三新食品”公告等对推荐使用量、不适宜人群作出规定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
 
适用/不适用人群
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卫健委“三新食品”公告等对推荐使用量、不适宜人群作出规定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的,食品标识不得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欺骗、误导消费者。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问答
 
推荐标示内容
食品声称
7食品声称  食品声称应能真实、准确地描述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的特征、特性与特点。我国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GB7718-2025
 
批号
A.6.1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根据需要标示产品的批号。
GB7718-2025
 
食用方法
A.6.2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标示食用方法,如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或使用方法、烹调或加热方
法、解冻或升温方法、解冻或升温后的保存方式与期限、复水再制方法、开启后的食用期限、开启后的储存方式、搭配方式或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GB7718-2025
 
数字标签
9 数字标签要求
9.1 鼓励食品生产者在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同时通过数字标签展示食品标签
信息。
9.2 数字标签展示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应与食品包装上同时展示的
食品标签信息保持一致。
9.3 使用数字标签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数字化手段提供数字标签,并在数字标签临近位置通过“数字标签”或类似字样明示其身份。
9.4 数字标签应通过易于获取的形式提供,鼓励兼容多种识别手段。数字标签标示内容应在识读后的一级页面直接展示且不应有影响正常阅读的干扰元素内容。
9.5 数字标签标示内容应清晰、醒目、易于识读,不得篡改。食品生产者可根据特定消费群体需求提供数字标签,如在文字标识的基础上同时采取视频、语音识读等方式提供食品信息。
9.6 使用数字标签标示了应当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的事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简化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标示的标签信息。
9.7 我国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GB7718-2025
 
第二十四条 在食品包装上同时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食品标签内容的,其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要求,并与食品包装上同时展示的食品标签内容保持一致。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豁免标示内容
豁免标示内容
10 豁免标示内容
10.1 在标示了生产日期的前提下,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豁免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vol的酒类、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豁免条款中的“固体食糖”为白砂糖、绵白糖、红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10.2 在标示了批号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的酒类可免于标示生产日期。
10.3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2时,可仅标示食品名称、净含量、保质期到期日、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和(或)经营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其他标示项目应标示在销售容器上,或以随附说明书、数字标签等形式提供。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C。
附  录  C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C.1 不同形状包装物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C.1.1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厘米)乘以宽度(厘米)。
C.1.2 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厘米)乘以圆周长(厘米)的40%。
C.1.3 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以呈平面或近似平面的表面为最大表面面积。如有多个平面或近似平面时,应按其中面积最大的一个计算。
如没有明确的平面或近似平面,应为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平铺后总表面积的40%。
C.2 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及不能印刷文字部分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GB7718-2025及问答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5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第4章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除外)、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通过数字标签标示,或通过说明书或合同等方式注明。
为避免误解,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可在“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进行提示,如使用“非零售”“餐饮专用”等字样。
GB7718-2025及问答
 
网售食品,销售主页面刊载内容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特殊食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等食品标签信息。
除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等动态变化的内容外,销售主页面刊载的食品标签信息应当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标签信息保持一致。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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