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5-2122172
 
 
当前位置: 食安城市 » 创城资讯» 正文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设立或者委托运营机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报告”功能模块上线运行的通告(2026年第11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9-15 16:09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托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许可平台新增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设立或者委托运营机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报告”功能模块,将于2026年9月15日上线运行。
  为提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设立或者委托实际运营机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报告的便利度,根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以下简称第123号令)第八条及《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4号,以下简称第124号令)第八条规定,省市场监管局依托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许可平台新增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设立或者委托运营机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报告”功能模块,将于2026年9月15日上线运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23号令及第124号令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或者委托实际运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办事处、第三方机构等)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的,应当自设立或者委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实际运营机构的运营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运营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请符合以上条件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依法办理报告。报告采用网上办理,提供以下两种登录系统方式:
 
  方式一: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用关键字搜索“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设立或者委托运营机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报告”—点击【在线办理】。
 
  方式二:登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网址:https://amr.gd.gov.cn/xksp/pub_platform/#/)选择“食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设立或者委托运营机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报告”办理报告。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或者委托实际运营机构既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又从事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的,可一并办理报告。已报告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再行办理报告。
 
  在本功能模块上线前已书面报告并且报告事项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新办理报告。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1日
 
[ 食安城市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食品论坛相关讨论
 
 
推荐图文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