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未经许可超范围经营冷食、生食食品问题,擅自制售凉拌菜、凉皮凉面、水果捞、刺身生食等品类,加工操作不规范、专间专区设施缺失、清洗消毒不到位,极易引发微生物超标、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风险,同时增加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严守许可规定,持证合规经营
常见的凉菜、凉面、凉粉、鲜切水果、水果捞、冷加工糕点、刺身拼盘等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专项餐饮经营项目,必须依法取得对应许可项目方可经营,未取得许可擅自经营属于超范围违法经营。
各商户须对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项目自查:证照未标注“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的,应立即线下下架所有冷食、生食菜品,同步删除外卖平台违规上架菜品链接,不得继续加工售卖;确有经营需求的,暂停相关品类经营,及时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许可增项,配齐硬件设施并通过现场核查后方可经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2.《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3.《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
(二)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
规范操作区域,落实分区专做要求
1. 根据规范规定,仅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的,可设置专用操作区作业(常见品类:凉拌黄瓜、凉拌折耳根等纯植物性凉菜);
2. 制作非发酵豆制品类冷食、冷荤类食品、冷加工糕点、生食类食品的,必须按照标准设置专用专间,严格落实专间操作要求(禁止使用普通专用操作区)。
【法律依据】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2.3: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作应在专间内进行;仅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的,可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
2.《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二十九条【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应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门窗。专间的墙裙应铺设到墙顶。专间的门、窗应闭合严密、无变形、无破损。专间的门应坚固、不吸水、易清洗,能自动关闭。专间内外运送食品的窗口应专用,大小以可通过运送食品的容器为准。
(二)专间内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专用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水龙头和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设施,水龙头应采用非手动开启式。
(四)应配备专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
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三十条【专用操作区要求】:
(一)与其他场所相对独立,专区专用,应设立专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
(二)专用操作区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三)必要时,应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四)入口处应设置洗手、干手、消毒设施或用品。水龙头应采用非手动开启式。
三
限期增项整改,杜绝超范围经营
凡需新增“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餐饮经营者,请尽快前往各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办理许可增项申请手续。各经营主体需同步按规范标准改造、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整改完成后,由各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开展现场核查及后厨规范指导。
各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主动自查自纠,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后续执法检查中,对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制售冷食类、生食类食品的经营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8日








